公司对外发生出租业务,"免租期"是否需要确认收入?
一、案例背景
金星租赁公司从事厂房租赁业务,2018年6月30日将其名下的一处厂房出租给金钢公司,合同规定,2018年“免租”半年,即从2019年开始计租,每年租金100万元,并一次性收取三年的租金300万元,租金以合同签订日,一次性付清。
那么,金星租赁公司2018年签订的“免租期”,是否需要在企业所得税前确认收入?
二、政策依据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所称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三、节税解析
通过对以上政策的分析,金星租赁公司在对外提供租赁服务时,在规定有“免租期”时,在企业所得税中,可以确认收入,也可以不确认收入,如何正解呢?
1.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即然规定了“免租期”,也就是说,承租人不需要付租金,既然不需要付租金,也就没有应付租金的日期,当然,也就不存在实现收入;
2.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也就是说,如果要将“免租期”也纳入租赁期限内“均匀”计入收入,必须要符合两个条件:
一是,合同或协议规定租赁期限为跨年度;
二是,租金为提前一次性支付。
如果符合这两个条件,“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大家注意,以上政策中用到了一个词“出租人可”,那么也就是说,出租人也可以“不可”,有选择就有筹划。
总的一句话,“免租期”在企业所得税中,不确认收入也是符合政策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