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区销售额没超过10万,但同一市超过10万元,需要预缴吗
今天看到一位老师在中国财税浪子骏哥的群里发了几个关于建筑业的问题,比较有代表性,试着答复如下。
1、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不预缴,但一定不是预收款是吧,预收款无论多少多是需要预缴的吧?
何博士答:不一定不是预收款,也就是说按照现行规定需要预缴增值税的预收款和进度款,自2019年1月1日起,符合2019年4号公告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均无需再预缴增值税。
2019年4号公告第六条: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本公告下发前已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2、比如我是德州市的企业,在济南历下区没超10万,槐荫区没超10万,高新区没超10万,但加起来一定超10万了,是否预缴?在哪儿预缴?
何博士答:99%的概率不需要预缴,而是回到德州市机构地申报缴纳。
根据总局12366网站2019年4月1日发布的《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100问》:
「10. 在同一预缴地有多个项目的建筑业纳税人总销售额以什么为标准确定?
答:建筑业纳税人在同一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辖区内有多个项目的,按照所有项目当月总销售额判断是否超过10万元标准。」
如果济南市规定是按区或者比区更小的行政单位预缴增值税,那么该企业无需预缴;如果济南市规定是按照市一级的行政单位预缴增值税,那么该企业就需要预缴。
从实务中看,绝大多数地区均以县(市、区)甚至更小的乡镇街道对应的税务机关作为预缴税款主管税务机关,但是,也有特殊的地方。
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北京市以外纳税人在本市提供建筑服务预缴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
「北京市以外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在本市范围内提供建筑服务应当预缴的增值税税款,统一由北京市西城区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入库。」
3、德州市企业,在同一个区---历下区同时开工3个项目,A项目不超10万,B项目不超10万,C项目不超10万,但加起来超10万了,要预缴了,是按项目分别预缴,还是按三个加起来汇总预缴?
何博士答:基本思路参照第2个问题,按照目前征管的情况,如果历下区是以区为单位预缴,则需要汇总且在当地预缴;如果历下区是以街道乡镇为单位预缴,则无需预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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