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首页 入收藏 English 可做什么 帮助 | XBRL中国 会计准则委员会

内部凭证可以入账吗?

马昌尧 / 2019-08-24
文字 正常
  • 标签:
  • 财税处理
  • 税法解读
  •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企业在日常经营过程中,时常会招用一些临时工、实习生等,在给这些人员支付劳务报酬时,是按工资薪金申报个人所得税还是要求对方提供发票,或者制作内部凭证呢?

    政策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28 号)第九条规定: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3)《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一条规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 5 000 ~ 20 000 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 5 000 ~ 20 000 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 300 ~ 500 元。”

    解析

    通过对以上政策的分析可知,如果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有招用非全日制用工,在劳务报酬支付时,有两种形式:

    (1)只要每次(日)金额在 300 到 500 元之间,便可让劳动者去税务部门代开免税的发票,办理结算。当然,按月结算的,只要累计应税劳务在 5 000 到20 000 元之间,仍然可以免税。

    (2)如果没有去税务部门代开发票,只要支付金额符合以上政策的起征点规定,付款凭证中载明了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依然可以作为有效的凭证。

    作者
    • 马昌尧 中国注册税务师、高级会计师、税务筹划师、成本分析师。
      曾服务于五强集团、晟通国际、华泰重工、兰天集团等知名企业。
      现任富兴集团财务总监、昌尧财税工作室负责人、乐上财税网、高顿财经网实战讲师,具有丰富的实战管理经验和宽广的知识面,财税培训专家。演讲和培训倍受好评,是少数【实践】和【理论】兼具的优秀名师。
      公众微信号:ChangYao_JiangShui
    热门作者
    • 吾税老师 兼职培训师、总局大比武纳服类第一名
    • 丁坤 注册税务师,省企业所得税人才库、反避税人才库成员...
    • 范晓东 中欧商学院、高顿商学院讲师;财务第一教室高级讲师...
    • 尹成彦 原注册会计视野网创始成员、站长; 中国会计视野创...
    热门文章查看更多>
    视野官方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订阅视野微信,
    每日获取最新会计资讯
    视野官方APP免费下载
    会计资讯、财经法规快查、
    会计视野论坛三大APP
    订阅视野周刊
    每周十分钟,尽知行业事
    立即订阅
    阅读平台上看视野
    网易云阅读
    鲜果 Zaker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旗下更多网站:学院主页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远程教育网  亚太财经与发展学院
    联系电话:021-69768000-68069(内容)68246(合作/广告)68247(用户/社区)  工作时间:8:30-16:30  webmaster@esnai.com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00028 沪ICP备05013522号

    沪公网安备 310118020010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