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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时候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不同时段如何进行清算?

马昌尧 / 2019-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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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法解读
  • 土地增值税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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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对于我们很多财务人员来说,也是非常害怕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主要是因为土地增值税的清算相对其他税种而言要复杂的多,工作量也很大。

    说到土地增值税清算,对于房地产行业的财务人员来说,一点都陌生。可是对于我们很多财务人员来说,也是非常害怕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主要是因为土地增值税的清算相对其他税种而言要复杂的多,工作量也很大。

    不过,这项工作既然尽早要进行的,何不好好的把它搞清楚呢?

    一、什么情况下需要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相关规定:

    第二条第(一)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第二条第(二)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4.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请出现以下情况如何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1.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再销售房屋如何缴纳土地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八条规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纳税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计算。

    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清算的总建筑面积

    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如何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对于确定需要进行清算的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备案的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对不同类型房地产分别计算增值额、增值率,缴纳土地增值税。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纳税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计算。

    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清算的总建筑面积

    3.未出售的房地产项目,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如何进行清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二)项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4.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如何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10号)第六条第(一)项规定,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进行开发即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只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

    以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法定的扣除额后的余额为土地增值额,法定扣除额为:(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2)与转让土地使用权相关的税金。

    5.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如何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进行房地产开发建造的,在计算其增值额时,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和有关费用、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和规定的费用、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并允许加计20%的扣除。

    作者
    • 马昌尧 中国注册税务师、高级会计师、税务筹划师、成本分析师。
      曾服务于五强集团、晟通国际、华泰重工、兰天集团等知名企业。
      现任富兴集团财务总监、昌尧财税工作室负责人、乐上财税网、高顿财经网实战讲师,具有丰富的实战管理经验和宽广的知识面,财税培训专家。演讲和培训倍受好评,是少数【实践】和【理论】兼具的优秀名师。
      公众微信号:ChangYao_JiangSh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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