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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代开发票要避免个税误区

何广涛 / 2019-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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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票相关
  • 代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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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这种做法实际上是把代开发票和扣缴义务相分离,税务机关只管征收增值税及其附加,综合所得的扣缴义务仍由扣缴义务人履行。

    自然人取得所得去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根据目前的政策和征管情况,对于综合所得中的三项所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在代开发票环节,税务机关不再代征个税,在发票备注栏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代扣代缴或预扣预缴。

    个人代开发票要避免个税误区

    扣缴义务人在取得劳务报酬所得发票,向自然人支付时,应根据《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发布)的规定,进行预扣预缴。

    个人代开发票要避免个税误区

    这种做法实际上是把代开发票和扣缴义务相分离,税务机关只管征收增值税及其附加,综合所得的扣缴义务仍由扣缴义务人履行。

    毫无疑问,这种做法是符合税收政策的,但是,笔者认为,把扣缴义务还给扣缴义务人,前提必须是扣缴义务人对这笔所得有扣缴义务,如果人家没有扣缴义务,税务机关图省事,只要是个人代开发票,一律不征个税,一律在备注栏备注「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代扣代缴或预扣预缴」,这样做,有推卸自身责任,加重「扣缴义务人」责任之嫌。

    为什么这么说?根据现行政策,个人所得税九大税目中,经营所得属于最特殊的税目,它的征管方式不是通过扣缴义务人扣缴,而是依靠纳税人自行申报实现的。

    取得经营所得的纳税人,根据是否办理营业执照,可以分成两类,一是有照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额人和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二是无照的自然人。

    对于前者,现行征管手段相对完备,它们取得经营所得一般可以自行开具发票,而对于后者,如未办理营业执照的班组长(包工头)、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政策上看理论上看,应当由他们自行申报,到税务机关填报《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或《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

    问题是,他们会申报吗?如果他没有申报,责任在谁,仍然是纳税人自己,与支付方无关,因为支付方对经营所得没有扣缴义务。

    也正是因为个人自行申报的可能性不大,经营所得又没有扣缴义务人,税务机关通常会在为其代开发票时以核定征收的方式(如未开票收入的1.5%左右),征收个人所得税。换言之,如果经营所得税务局代开发票不征,纳税人也没有申报,又没有扣缴义务人,这个税款就白白跑掉了。

    大家请看两张代开的发票,都是自然人向建筑企业提供承包经营服务。

    个人代开发票要避免个税误区

    个人代开发票要避免个税误区

    个人代开发票要避免个税误区

    两张发票都属于增值税的建筑服务,都应该属于经营所得,但由于开票品名不一样,个税的待遇也不一样。各位亲,您觉得哪个正确呢?

    作者
    • 何广涛 何广涛,男,1977年5月出生,河南商丘人。 中国人民大学会计学博士,正高级会计师,注册税务师; 北京理工大学、首都经贸大学、北京工商大学、沈阳建筑大学校外研究生导师; “何博士说税”公众号创始人; 上海何博财务咨询中心总经理,北京何博财税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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