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首页 入收藏 English 可做什么 帮助 | XBRL中国 会计准则委员会

开发的自持物业,后又对外销售,其折旧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马昌尧 / 2019-06-01
文字 正常
  • 标签:
  • 房地产财税
  •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开发商品房、写字楼、厂房等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一些自持物业,那么,对于自持物业自持一段时间后,又对外销售的,自持期间能否计提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案例

    房地产公司“自持物业”累计折旧如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了一批厂房,原本计划自行持有,后由于公司经营方向调整,对持有的部分厂房开始对外销售。

    那么,公司自持期间的折旧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开发产品转为自用的,其实际使用时间累计未超过12个月又销售的,不得在税前扣除折旧费用

    政策解析

    通过对以上政策的分析,房地产公司将开发的产品转为自用的,也就是自持,如果后续又对外销售,其实际使用时间累计未超过12个月的,不得在税前扣除折旧费用。

     马昌尧

    作者
    • 马昌尧 中国注册税务师、高级会计师、税务筹划师、成本分析师。
      曾服务于五强集团、晟通国际、华泰重工、兰天集团等知名企业。
      现任富兴集团财务总监、昌尧财税工作室负责人、乐上财税网、高顿财经网实战讲师,具有丰富的实战管理经验和宽广的知识面,财税培训专家。演讲和培训倍受好评,是少数【实践】和【理论】兼具的优秀名师。
      公众微信号:ChangYao_JiangShui
    热门作者
    • 吾税老师 兼职培训师、总局大比武纳服类第一名
    • 丁坤 注册税务师,省企业所得税人才库、反避税人才库成员...
    • 范晓东 中欧商学院、高顿商学院讲师;财务第一教室高级讲师...
    • 尹成彦 原注册会计视野网创始成员、站长; 中国会计视野创...
    热门文章查看更多>
    视野官方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订阅视野微信,
    每日获取最新会计资讯
    视野官方APP免费下载
    会计资讯、财经法规快查、
    会计视野论坛三大APP
    订阅视野周刊
    每周十分钟,尽知行业事
    立即订阅
    阅读平台上看视野
    网易云阅读
    鲜果 Zaker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旗下更多网站:学院主页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远程教育网  亚太财经与发展学院
    联系电话:021-69768000-68069(内容)68246(合作/广告)68247(用户/社区)  工作时间:8:30-16:30  webmaster@esnai.com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00028 沪ICP备05013522号

    沪公网安备 310118020010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