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的自持物业,后又对外销售,其折旧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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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开发商品房、写字楼、厂房等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一些自持物业,那么,对于自持物业自持一段时间后,又对外销售的,自持期间能否计提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案例
房地产公司“自持物业”累计折旧如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了一批厂房,原本计划自行持有,后由于公司经营方向调整,对持有的部分厂房开始对外销售。
那么,公司自持期间的折旧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开发产品转为自用的,其实际使用时间累计未超过12个月又销售的,不得在税前扣除折旧费用。
政策解析
通过对以上政策的分析,房地产公司将开发的产品转为自用的,也就是自持,如果后续又对外销售,其实际使用时间累计未超过12个月的,不得在税前扣除折旧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