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试运行收入,是否需要确认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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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前,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如工程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应从“在建工程”科目转入“固定资产”科目。也就是说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产生的收入,应冲减成本。
一、案例背景
嘉兴公司建造一条流水生产线,建设成本500万元,在安装调试期间,进行了试生产,产生试运行收入5万元。
那么,安装调试期间的收入如何处理?
二、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第三条规定,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三、政策解析
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前,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如工程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应从“在建工程”科目转入“固定资产”科目。也就是说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产生的收入,应冲减成本。
而在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中,由于试运行产品销售后,所有权已经转移,满足了收入确认的条件,因此,固定资产试运行期间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