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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在两个公司取得工资薪金,如何申报个税

小汪 / 2019-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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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资薪金
  • 税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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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甲公司和乙公司分别根据实际支付的工资薪金“各自”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选择从一处取得的所得中减除。如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需要汇算清缴,没有超过则不需要汇算清缴。

     

    案例:A自然人(户籍在浙江)同时在甲公司(注册地北京)和乙公司(注册地上海)取得工资薪金,个税如何申报;甲公司是否需要把A自然人在两个公司的收入一起申报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在甲公司扣除还在乙公司扣除?

    一、按月预缴预缴阶段:

    (一)甲公司和乙公司分别根据实际支付的工资薪金“各自”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1、文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2、预扣预缴过程

    甲公司和乙公司各自根据应付给自然人A的工资薪金,扣除基本减除费用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税率表计算预扣的个税。

    3、存在的问题

    自然人A在预扣预缴环节存在基本减除费用(5000元/月)被重复扣除的问题。

    (二)六项专项附加扣除在甲公司扣除还是在乙公司扣除

    1、文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时,可以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减除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减除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选择从一处取得的所得中减除。

    2、具体扣除过程

    假设自然人A符合六项专项附加扣除条件,可以扣除三项内容:子女教育费每月1000元,房贷利息每月1000元,赡养老人每月2000元。A可以在申报专项附加扣除时,可以选择子女教育费在甲公司扣除,房贷、赡养老人项目在乙公司扣除,也可以选择都在甲公司,或者乙公司扣除,但是不能把赡养老人2000元的扣除额分别在甲公司、乙公司各扣除1000元。

    二、汇算清缴阶段

    (一)自然人甲是否要汇算清缴

    1、文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情形包括:

    (一)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二)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三)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

    (四)纳税人申请退税。

    2、案例分析

    自然人A已经在两处取得工资薪金,符合 “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 的条件,如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需要汇算清缴,没有超过则不需要汇算清缴。

    (二)在哪里汇算清缴,A的户籍所在地还是甲公司或乙公司的注册地?

    1、文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 纳税人可以委托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办理汇算清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 )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纳税人有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2、案例分析

    自然人A可以自己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开发的App(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进行汇算清缴个税申报,也可以委托甲公司、乙公司或者其他服务机构或者个人代为办理汇算清缴。汇算清缴的主管税务机关,自然人A 可以选择上海税务局或者北京税务局,并办理相关的退、补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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