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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了!财务必须要学会的关账要点,尤其是这10大项(2/10)!

马昌尧 / 2018-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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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终结账
  • 会计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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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往来如何关账?

    二、往来如何关账?

    (一)往来核算存在的问题

    1、部分财务人员在进行日常账务处理时,未严格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的科目核算内容进行经济业务核算和分类;

    如:应计入应付账款的业务误计入其他应付款;同一客户的预收、应收不分业务随意对冲后余额记账;在会计凭证摘要仅仅注明清账二字,甚至无摘要,人为地造成往来账目的混乱。

    2、创建和使用虚拟账户满足大量一次性往来单位的业务需求或是根据内部管理的特殊需要,归集部分项目的前期核算。由于使用人员较多、业务繁杂,缺乏有效的监管意识和手段,随着组织机构的调整和人员变迁,导致部分挂在虚拟账户的往来账款变成了呆账;

    3、现代企业往往存在多种经营行为,某些企业既是客户又是供应商,客户和供应商分割,缺乏有机联系;

    4、一般而言,企业都比较重视债权管理,但是对债务的监管,往往不甚重视而导致管理不全面,使一些名存实亡的往来款项长期挂账,该付出的不付出,该收的不收,对无法支付债务不作会计处理,这些都极易造成往来科目的混乱,严重扰乱了往来账款的规范管理。

    5、企业往来账款项函证未得到有效利用主要表现有两个方面:一是重视对账形式,轻视对帐效果。因为涉及主体较多,单据传递存在时差性,并且往来账款多数不影响敏感指标,因此在没有强制性的约束下,函证工作得不到重视,使其流于形式;二是重债权、轻债务。

    (二)企业往来如何管理?

    1、加强管理,减少往来账款挂账;

    2、建立应收账款的管理制度,控制应收账款的收回期限;

    3、加强应收账款的催收力度,改变催收方法,强化日常监督作用;

    4、企业应分部门、分人员下达销售货款回笼率,按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奖惩挂钩;

    5、企业应制定信用政策,确定信用标准信用条件(含信用期限信用额度,折扣率)及收款政策,对客户的赊销均应被授权批准,客户信用期限、额度的调整必须经过相应权限审批人员审核批准。

    (三)企业往来如何关账?

    1、加强往来询证及时性、准确性、有效性的确认;

    2、加强业务部门对往来业务的参与、确认与配合;

    3、加强往来款项与收入成本费用资产的结转确认;

    4、加强往来账龄的分析及坏账的计提与处理;

    (四)坏账如何处理?

    1、企业坏账损失如何税前扣除?

    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具体按以下材料确认:

    (1)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2)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3)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4)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5)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6)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7)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2、逾期一年以上的应收账款,能否确认损失税前扣除?

    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3、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账款,能否确认损失税前扣除?

    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五)有何涉税风险

    1、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

    2、根据国税函〔2004〕827号文相关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出租出借包装物而收取的押金,无论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长短,超过一年(含一年)以上仍不退还的均并入销售额征税。

    3、股东个人借支,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在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马昌尧

    作者
    • 马昌尧 中国注册税务师、高级会计师、税务筹划师、成本分析师。
      曾服务于五强集团、晟通国际、华泰重工、兰天集团等知名企业。
      现任富兴集团财务总监、昌尧财税工作室负责人、乐上财税网、高顿财经网实战讲师,具有丰富的实战管理经验和宽广的知识面,财税培训专家。演讲和培训倍受好评,是少数【实践】和【理论】兼具的优秀名师。
      公众微信号:ChangYao_JiangSh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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