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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关于社保的几点筹划思路

苏妍 / 2018-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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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会保险费
  • 纳税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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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本号连续两篇关于“社保的风险提示”获得大家的关注和反馈,在这里也给大家提供一点点解决思路,供大家参考。

    鉴于大家对这个问题比较感兴趣,反馈也比较多,在这里也给大家补充个社保筹划的思路。

    我知道大部分公众号讨论的都是怎么细化薪资结构,主要从社保基数即工资总额的组成内容考虑这个问题,本文跳出这个思路,从另一个角度对这个内容展开讨论讨论。

     

    下面继续讨论本文的正题,由于之前两篇内容很长,可能很多读者错过了一些细节,我先把保险法释义里面的部分内容放在这里再次给大家强调下(这也是考虑问题的一个思维方式)

    社会保险法释义(十一)

     新招职工(包括研究生、大学生、大中专毕业生等)以起薪当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从第二年起,按上一年实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我们结合上面这段释义提供以下两个思路:

    1、首先结合我们日常的实务工作,“当月工资”是指入职当月,通常企业会有至少一个月的试用期,换句话说试用期的工资决定该名员工当年的社保基数?说到这里,大家应该懂了吧,试用期除了有对员工的考核外,还决定了公司聘用该人所付出的社保成本,那么试用期的工资应该怎么发放就很重要了。

    但是很多重要岗位或者中高层的人员入职的时候虽然有试用期,但试用期工资可能会和正常工资一致,那么这里要考虑第一个月的工资是否可以差别对待,这个其实是可以通过技术手段解决的,比如在第二个月或者后续的工资中予以补偿。

    2、接下来提醒大家注意,入职第二年的社保是由上年的实发工资决定的,那么实务中我们很多企业的年终奖或者年终绩效考核是在跨年时发放或者春节前发放,如果结合社保的考虑,这部分年终奖,十三薪等等奖励都可以考虑在次年春节前发放。

    这部分金额将直接影响新员工入职第二年的社保基数,所以年终奖等绩效内容的发放时点也是需要大家注意的内容。在这个基础上,进一步扩展的话也可以考虑通过岗位的重要性等情况适当延长试用期(在不违背劳动法的前提下)。

    而无论是新入职员工还是公司的老员工,如果工资超过社保规定的下限比例,那么将年终奖等绩效考核类奖金推迟到到春节前发放则可以将社保的基数起到延期缴纳的效果。

     

    最后要给予大家建议的就是灵活使用非全日制员工,对于公司常见的非核心岗位或者可以对工作时间给予一定自由度的岗位。参考社保法第10条,可以考虑雇佣非全日制员工来减少社保压力,社保法释义对这个内容有非常详细的解释,即非全日制的员工可以自己缴纳社保,同时对非全日制的相关要求也有比较明确的说明,

    另外,提醒企业为了防范自身风险(防止非全日制员工没有自己主动缴纳社保,而出现疾病或者其他赔偿情况向公司索赔的情况),可以考虑要求这部分员工定期提供参保信息和资料。

    社保法释义(十):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是指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本法规定“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是因为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也属于职工,一般来说,他们也应像全日制职工一样在所在单位参加社会保险。但考虑到有的非全日制职工可能在同一单位只就业很短时间,比如一个月都不到,有的还与多个用人单位订立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因此,这样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可以按自由职业者的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

    最后要说的是,本文只是通过社保法及相关释义,针对社保的缴纳提供几点提示与建议。笔者要强调的是,为员工缴纳社保是对公司自身也是对员工的保护,但由于现行标准造成社保如果完全按规定缴纳,给企业和员工造成的负担均较大,因此通过上述内容给大家提供几点减少社保负担的思路,具体操作仅供操作。

    苏妍

    作者
    • 苏妍 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国际注册内审师、会计师。横跨审计、企业财务、咨询与证券公司的诸多财税相关岗位,对财税工作有不同角度的理解与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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