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等四小税的财务报表列报及统计报表填报口径--根据财会[2016]22号及解读
30秒阅读之结论前置:
1、本人观点,不需要对四小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在2016年进行追溯调整。
2、2017年统计年报需要注意,按照“财会(2016)22号”文规定,调整“税金及附加”核算口径的企业,在填报统计报表的“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时需剔除四小税后填报。
一、四小税的财务报表列报问题:
财会(2016)22号文规定:“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该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调整为“税金及附加”项目。
其后,财政部会计司制度二处对财会(2016)22号文的解读明确:企业应当自《规定》发布之日起,按《规定》要求对增值税有关业务进行会计核算,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中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应按本规定执行。对于2016年5月1日至本规定施行之间发生的交易由于本规定而影响资产、负债和损益等财务报表列报项目金额的,应按本规定调整;对于2016年1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发生的交易,不予追溯调整;对于2016年财务报表中可比期间的财务报表也不予追溯调整;财务报表各列报项目因《规定》发生重大调整的,应在2016年财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
那么2016年5月-12月的财务报表中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应如何列示呢?
我认为针对这个问题应按照企业执行的不同会计制度对这个内容进行分别判断:
1、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那么按照规定:营业税金及附加核算小企业开展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应负担的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和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排污费等相关税费。
因此,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无需对这个内容进行调整。
2、企业执行《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按照规定原“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但与投资性房地产相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在本科目核算。”
那么,按照解读,这四小税是否需要进行调整呢?我认为在2016年度也不需要对此内容进行追溯调整。原因如下:
1)解读明确的是对增值税会计核算进行的补充解读(见上文斜体红字部分),并不是针对四小税的。
2)解读明确的是对于交易形成且影响资产、负债或损益的内容(见上文泄题红字部分)进行调整,但四小税除印花税的部分行为外,大部分都不是交易形成的,而印花税也不是与交易形成的税金直接相关,因此不属于需要追溯调整的内容。
3)根据会计报表列报的重要性原则,这部分调整也不对报表使用者构成重大影响,本着重要性原则对此内容也没有调整的必要。
因此,对四小税的会计报表列报无需进行追溯调整,在2017年对此科目按照财会(2016)22号处理即可。
二、四小税的统计报表列报问题:
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设计管理司关于明确财务报表有关税金指标填报要求的通知》的规定:会计科目未作调整的企业,按现行统计报表制度要求填报。会计科目已作调整的企业,财务统计报表中“营业税金及附加”指标根据会计利润表中“税金及附加”项目的本期金额数填报;“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指标作相应调整;“管理费用”项下的“税金”指标不再包括房产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税和土地使用税。
原统计报表制度的填报口径:
“营业税金及附加(309) 指企业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应从经营收入中抵扣的税金和附加,包括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根据会计“利润表”中“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的本期金额数填报。”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310) 指企业经营主要业务应负担的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根据会计“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结转前)填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或《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如未设置该科目,以“营业税金及附加”代替填报。”
根据上述规定结合原统计报表制度,2017年按财会(2016)22号进行调整的企业,其“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应扣除“房产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税和土地使用税”后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