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你躲开资产损失所得税扣除备案这个大坑--资料准备角度(二)
首先应补充上文的部分内容:
(二)应收类科目
企业对外提供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责任,经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无法追回的金额,比照上文应收款项损失进行处理。
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与本企业应税收入、投资、融资、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担保。
(三)贷款类科目:
企业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贷款类债权,可以作为贷款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并终止法人资格,或者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2、借款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3、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债务,对借款人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4、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
5、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诉诸法律,经法院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执行程序终结或终止(中止)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6、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诉诸法律后,经法院调解或经债权人会议通过,与借款人和担保人达成和解协议或重整协议,在借款人和担保人履行完还款义务后,无法追偿的剩余债权;
7、由于上述1至6项原因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依法取得抵债资产,抵债金额小于贷款本息的差额,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8、开立信用证、办理承兑汇票、开具保函等发生垫款时,凡开证申请人和保证人由于上述1至7项原因,无法偿还垫款,金融企业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垫款;
9、银行卡持卡人和担保人由于上述1至7项原因,未能还清透支款项,金融企业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透支款项;
10、助学贷款逾期后,在金融企业确定的有效追索期限内,依法处置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并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11、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贷款类债权;
12、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符合税前扣除的情况:
1、借款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不论何种原因,未按期偿还的金融企业债权;
2、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借口逃废或者悬空的金融企业债权;
3、行政干预逃废或者悬空的金融企业债权;
4、金融企业未向借款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
5、金融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等;
6、其他不应当核销的金融企业债权。
资料准备
贷款合同、协议、贷款证(或IC卡)及授权批准或其他有关资料和借款凭证(借据);
放贷审批手续、政府批文要求;
损失贷款的偿还情况会计记录和原始凭证;
短期贷款(长期贷款)明细表及计息计算表;
结合监管措施,根据贷款损失的具体情形,准备充分、适当证据材料
其他可以参考债权投资损失的相关资料
PS:这部分资料准备在文件中并不能直接找到,是根据税协的指引总结出来的,实务中需要根据业务实际情况并结合前文所述的内外部证据进行充分分析后再予以准备。
(四)投资科目:
企业的股权投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股权投资,可以作为股权投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被投资方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
2、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的;
3、对被投资方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已超过10年,且被投资单位因连续3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
4、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过3年以上的;
5、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下列股权和债权不得作为损失在税前扣除:
1、债务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未按期偿还的企业债权;
2、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借口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权;
3、行政干预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权;
4、企业未向债务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
5、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
6、其他不应当核销的企业债权和股权。
资料准备--债权投资
1、债务人或担保人依法被宣告破产、关闭、被解散或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失踪或者死亡等,应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无法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且上述事项超过三年以上的,或债权投资(包括信用卡透支和助学贷款)余额在三百万元以下的,应出具对应的债务人和担保人破产、关闭、解散证明、撤销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证明或查询证明以及追索记录等(包括司法追索、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
2、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企业对其资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应出具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证明、保险赔偿证明、资产清偿证明等;
3、债务人因承担法律责任,其资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的,应出具法院裁定证明和资产清偿证明;
4、债务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提出诉讼或仲裁的,经人民法院对债务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债务人和担保人均无资产可执行,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或终止(中止)执行的,应出具人民法院裁定文书;
5、债务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提出诉讼后被驳回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的,或经仲裁机构裁决免除(或部分免除)债务人责任,经追偿后无法收回的债权,应提交法院驳回起诉的证明,或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证明,或仲裁机构裁决免除债务人责任的文书;
6、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债权,应提供国务院批准文件或经国务院同意后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
资料准备--股权投资
1、股权投资计税基础证明材料;
2、被投资企业破产公告、破产清偿文件;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被投资单位营业执照文件;
4、政府有关部门对被投资单位的行政处理决定文件;
5、被投资企业终止经营、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证明文件;
6、被投资企业资产处置方案、成交及入账材料;
7、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投资(权益)性损失的书面申明;
8、会计核算资料等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9、被投资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吊销营业执照、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失踪等,应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
上述事项超过三年以上且未能完成清算的,应出具被投资企业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吊销等的证明以及不能清算的原因说明。
10、业委托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贷款,或委托其他经营机构进行理财,到期不能收回贷款或理财款项,参照投资部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固定资产及存货科目:
1、对企业盘亏的固定资产或存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或存货的成本减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或存货盘亏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资料准备-固定资产
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
固定资产盘点表;
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情况说明;
损失金额较大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资料准备-存货
存货计税成本确定依据;
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存货盘点表;
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
2、对企业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或存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或存货的成本减除残值、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或存货毁损、报废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资料准备--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
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材料;
涉及责任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的说明;
损失金额较大的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资料准备--存货
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
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
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下同),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3、对企业被盗的固定资产或存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或存货的成本减除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或存货被盗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资料准备--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涉及责任赔偿的,应有赔偿责任的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等。
资料准备--存货
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
涉及责任人和保险公司赔偿的,应有赔偿情况说明等。
4、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与存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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