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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谈判策略到会计分录:建筑业如何应对税率下降?

何广涛 / 2018-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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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筑业财税
  • 税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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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以建筑业企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准,发生在2018年4月30日前的,按原税率执行,税金不予调整;发生在2018年5月1日后的,可以按新税率执行,税金同比例下降,调税不调价。

    最新账务解析

    1、基本原则:以建筑业企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准,发生在2018年4月30日前的,按原税率执行,税金不予调整;发生在2018年5月1日后的,可以按新税率执行,税金同比例下降,调税不调价。

    2、已完工程量中已收款、已开票、或书面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在2018年4月30日之前的造价,税金不予调整,仍然按照11%执行。

    例1 甲建筑业企业某项目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2018年4月30日前签订的合同含税价为3.33亿元,截至2018年4月30日,已收工程款2.22亿元。

    提供建筑服务收款的当天即发生纳税义务,已收款2.22亿元中的0.22亿元税额不予调整。

    注:如果甲建筑业企业已收款中有1110万元尚未在2018年4月30日前开具发票,则应在5月征期申报未开票销售额1000万元,销项税额110万元。后续补开发票时,手动选择11%税率开具,纳税申报时,开具发票销售额1000万元,销项税额110万元,未开票销售-1000万元,销项税额-110万元。

    3、剩余工程量只调整税金,调整后剩余工程量=调整前剩余工程量÷(1+11%)×(1+10%)。

    调整前剩余工程量=原合同总价-纳税义务已发生含税造价。

    例2 例1中甲建筑业企业该项目调整前剩余工程量为:3.33-2.22=1.11亿元。

    调整后剩余工程量为:1.11亿元÷(1+11%)×(1+10%)=1.10亿元。

    4、对于已结算的工程项目,截至2018年4月30日尚未收到的质保金,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的规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定发生在5月1日之后,因此,应将质保金同比例调减。

    调整后质保金为:调整前质保金÷(1+11%)×(1+10%)。

    例3 乙建筑业企业某项目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已于2018年4月30日之前与业主结算完毕,预留的质保金为666万元,截至2018年4月30日,乙建筑业企业尚未收到质保金,也未向业主开具发票。

    调整后质保金为:666÷(1+11%)×(1+10%)=660万元。

    5、对于除质保金以外的工程尾款,凡书面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在2018年4月30日之前的,比照上述第2点处理;凡书面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在2018年5月1日之后的,比照上述第4点处理。

    6、税金调整的结果应由甲乙双方以补充协议的形式固定,建议同时增加类似条款:本合同及补充协议执行期间,遇国家税收政策调整,影响本合同或补充协议价款的,由甲乙双方根据税收政策的规定,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友好协商。

    7、对于调整税金的项目,应同时做好账务处理工作,基本的原则是:凡在财务账上已经确认债权的部分,调减税金时,应同时调减债权(应收账款);未确认债权的部分,不做账务调整。

    (1)挂账时已做价税分离,税金计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的,借记该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

    (2)挂账时未做价税分离,借记相关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

    例4 丙建筑业企业某项目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2018年4月签订的合同总价为2.22亿元,本月业主验工计价5550万元,款项尚未支付,收到计量单时所做分录为:

    借:应收账款    5550万元

          贷:工程结算    5000万元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550万元

    2018年5月2日经协商,将合同总价同比例调减200万元,其中4月已完工程量调减的部分为:5550-5550÷(1+11%)×(1+10%)=50万元。调整分录为: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50万元

          贷:应收账款    50万元

     何广涛

    作者
    • 何广涛 何广涛,男,1977年5月出生,河南商丘人。 中国人民大学会计学博士,正高级会计师,注册税务师; 北京理工大学、首都经贸大学、北京工商大学、沈阳建筑大学校外研究生导师; “何博士说税”公众号创始人; 上海何博财务咨询中心总经理,北京何博财税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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