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率变化后,如何冲红!
5.1日后增值税税率调整进行调整,目前网络上流传着两条涉税谣言,小汪来分析下。
谣言一:一般纳税人企业四月底之前一定要将所有进项发票进行认证抵扣,新政五月一号之后不能抵扣了,荒唐理由五颗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第十条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执行。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第一,纳税人自2017年7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是360日,税率的变更不会导致认证期限的变化。第二,纳税人抵扣的是税额,而不是税率,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上的税额才是申报抵扣的内容。第三,纳税人2018年5月1日前抵扣了税款是纳税人实际支付的款项(含税价),并没有因此占了国家的便宜。
谣言二:同时4月底前确保发票不要开错,因为4月底之前开具的发票在新系统五月一号之后是不能开红字发票的,荒唐理由四颗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四)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根据上述规定:第一,红字发票的开具是由信息表的生成校验后直接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税率的变化不会导致信息表的内容变化,所以税率变化后,5.1以前的发票在5.1以后冲红,红字发票税率还是和原来的蓝字发票税率相同。第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判断适用新老税率的标准,按照税法不溯及以往原则,之前的业务重开蓝字发票还是适用原来的老税率,在之前的税率13%调整为11%时,也是按照此原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