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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税率对纳税人的影响与对策

何广涛 / 2018-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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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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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昨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推出了三项重要增值税改革措施,今天谈谈降低税率对纳税人的影响和对策。

    昨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推出了三项重要增值税改革措施,今天谈谈降低税率对纳税人的影响和对策。

    1、三项措施是对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涉及增值税改革制度的落实,即「改革完善增值税制度,按照三档并两档方向调整税率水平,重点降低制造业、交通运输等行业税率,提高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标准。」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发布第二条的规定,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3、5月1日起,我国增值税税率中的17%和11%将不复存在,分别由16%和10%所替代:

    (1)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农产品等23种低税率货物除外)、销售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6%。

    (2)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农产品等23种货物,税率为10%。

    4、6%和零税率及其适用范围不变,5%和3%征收率及其适用范围不变。

    5、5月1日后,除零税率外,我国税率仍为三档,即16%、10%和6%。

    6、2020年前实现增值税立法,一个重要目标是将税率由目前的三档简并为两档,这说明,这次推出的改革措施只是调整税率,目的是为了继续加大减税力度,而不是简并税率,税率简并仍然在路上。

    7、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税率的变动理论上讲并不会影响社会产品的不含税价格(包括收入和成本),因此,在不考虑附加税费的情况下,税率降低只会导致国家少征税,并不必然导致中间环节纳税人受益。

    例1  某商业企业税率降低之前,年不含税采购成本为100万元,不含税销售收入为120万元,缴纳增值税20×17%=3.4万元;税率降低后,如果不含税成本和收入均保持不变,那么它缴纳的增值税尽管降低为20×16%=3.2万元,它的利润率仍然是20%。

    如果考虑附加税费的影响,税率降低会使纳税人获得(3.4-3.2)×12%=240元的好处。

    8、增值税的税负终将由末端消费者承担,因此税率降低理论上会使末端消费者直接受益。包括:

    (1)自然人,获取消费品的含税价格降低。

    (2)适用免税和简易计税的纳税人,采购成本降低,利润上升。

    例2 某小规模纳税人自例1中的商业企业采购货物,不含税价格为120万元,税率降低前采购成本为140.4万元,税率降低后采购成本为139.2万元,成本降低,毛利率提高。

    9、以上第7和第8点的分析,都以「不含税价格不变,含税价格同比例降低」为前提,考虑到我国实体经济价格形成机制尚未达到有效市场水平,不排除「税率下降,含税价格却不变」的情况出现,这样就会导致下游企业税负不降反升,利润下降。

    例3 某建筑业企业向工业企业采购钢材,税率降低前含税采购成本为117万元,税率降低后含税采购成本仍为117万元,开具的专票金额为117÷1.16=100.86万元,税额为100.86×16%=16.14元,采购成本和税负反而增加。

    10、因此,笔者认为,单纯的降低税率,有可能无法达到预想的效果,出现上游纳税人「剥夺」下游纳税人利益的局面,建议国家财税、价格等部门出台相应保障措施。

    11、对于纳税人而言,建议采取以下应对措施:

    (1)对于尚在执行中的合同(一般计税,下同),5月1日前的交易,仍应以原合同条款为依据,可不调整合同价款,严格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开票和抵扣。

    (2)对于5月1日无法执行完毕的合同,如建筑施工合同,甲乙双方应重新进行合同条款谈判,在保证不含税价款不变的情况下,相应下调销项税额。

    (3)对于5月1日后新签的合同或新发生的交易,定价时应执行新税率。

    例4 某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总承包企业签订的合同价款为3330万元,不含税价款3000万元,增值税额330万元。

    至2018年4月30日,总承包企业向其累计开具发票金额2000万元,税额220万元,房开企业可以据实抵扣进项税额。

    双方经过谈判,决定将剩余合同价款变更为:不含税价款1000万元(3000-2000),增值税税额100万元(1000×10%),含税价款1100万元。

    总承包企业与其分包商、供应商也应按照同样原则进行调整。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地产开发项目,2018年5月1日以后交房发生纳税义务时,含税价格也应相应调整。

    作者
    • 何广涛 何广涛,男,1977年5月出生,河南商丘人。 中国人民大学会计学博士,正高级会计师,注册税务师; 北京理工大学、首都经贸大学、北京工商大学、沈阳建筑大学校外研究生导师; “何博士说税”公众号创始人; 上海何博财务咨询中心总经理,北京何博财税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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