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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施工的税会处理:分公司直接管理的项目部

何广涛 / 2018-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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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目部
  • 建筑业财税
  • 建筑业营改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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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异地施工税会处理系列之二。

    目前建筑业企业异地成立分公司可以分成两种情况,一是为了管理的需要,自行设立的,以做大做强区市场为目的的实体化分公司,二是应当地政府的要求,为了投标或者保证税源留在当地,而被迫设立的分公司,这种分公司项目结束以后很难注销,就变成了空壳公司,徒增管理成本

    无论企业如何定位分公司,税收政策对其规定都是一致的,也就是说,只要你成立了跨地区的分公司,而且直接管理工程项目,就需要分摊企业所得税款。

    1、建筑业企业跨省级行政区设立的分公司,属于57号公告所称的「二级分支机构」,除设立当年外,一般均需要纳入汇总纳税的范围。

    例  昆仑建设公司注册地在北京市,其下属的三个分公司分别位于郑州市大连市深圳市,成立时间分别为2012年,2014年,2017年。2017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郑州分公司和大连分公司需要纳入汇总范围,深圳分公司无需汇总纳税。

    道理很简单,因为分摊所得税的依据是各分支机构上年度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职工薪酬等三因素,深圳分公司成立于2017年,2016年还没有数据,就没法儿分摊,只有等到2018年度再纳入汇总范围。

    2、根据国税函〔2010〕156号的规定,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公司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二级分支机构按照57号公告规定的办法预缴企业所得税。

    例  昆仑建设公司郑州分公司直接管理郑州市区的3个项目部,另行成立商丘分公司管理商丘市区的1个项目部,这种情况下,这4个项目部都不需要按照经营收入的0.2%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是先将三因素汇总到郑州分公司,郑州分公司再向上汇总到昆仑建设公司,由昆仑建设公司进行汇总分摊。

    50%的应纳税额在北京市就地预缴或缴纳,另50%的应纳税额根据郑州和大连分公司2016年度的三因素进行分摊,分别在郑州和大连就地预缴或缴纳。

    3、如果总公司既有直接管理的跨地区项目部,又有跨地区的二级分支机构,应先扣除项目部已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再按照57号公告的规定计算总分公司各自应缴纳的税款。

    例  昆仑建设公司除郑州和大连两个分公司以外,在成都市还有一个总公司直接管理的项目部,2017年度在成都预缴企业所得税30万元,昆仑建设公司全年应纳税额为200万元,总分公司季度已预缴100万元,那么汇算清缴参与分摊的应纳税额(A109000第11行)为:200-30-100=70万元。

    其中的35万元(70×50%)在北京补缴,另外35万元根据三因素计算分摊,分别在郑州和大连补缴。

    5、增值税的处理就比较简单,分公司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它的机构就是分公司,发票应由分公司向业主开具,不属于跨地级行政区提供建筑服务,除预收款需要预缴增值税外,发生纳税义务时,直接由分公司进行纳税申报

    何广涛

    作者
    • 何广涛 何广涛,男,1977年5月出生,河南商丘人。 中国人民大学会计学博士,正高级会计师,注册税务师; 北京理工大学、首都经贸大学、北京工商大学、沈阳建筑大学校外研究生导师; “何博士说税”公众号创始人; 上海何博财务咨询中心总经理,北京何博财税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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