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迁移那些事
一、工商局能否办理企业迁移?
小汪说税:当然可以,根据《工商总局关于做好新形势下企业登记注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7〕132号规定:各地要积极履职,认真落实改革举措,让企业享受到改革成果。一是要认真落实“先照后证”改革举措,严格执行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对于属于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要严格审查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对于未取得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的,一律不予登记注册;对于不属于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依法及时予以登记注册。二是支持创新创业发展,积极解决制约企业发展难点问题。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不得限制企业依法注册登记,不得要求企业必须在某地登记注册,不得为企业自由迁移设置障碍。
二、企业迁移后增值税尚未抵扣进项税额是否允许继续抵扣?
小汪税说:可以继续抵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迁移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1号规定: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按照相关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变更登记处理,但因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需要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在迁达地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后,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予以保留,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允许继续抵扣。
二、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核实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见附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一式三份,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交纳税人一份,传递迁达地主管税务机关一份。
三、迁达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将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传递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与纳税人报送资料进行认真核对,对其迁移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确认无误后,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
三、企业迁移是否需要做税务注销清算?
小汪说税:不需要税务清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干落实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要求做好税收服务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税总函〔2015〕108号规定
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宁波、云南省(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统分结合:在分别运作基础上,初步实现长江经济带税收管理和服务“四统一”。
1.统一税务登记管理。一是简化迁移手续,对于在区域内迁移的纳税人,在迁出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不作注销清算(纳税信用等级为d级的纳税人除外)。二是探索建立完善税务登记一体化管理办法,逐步统一规范税务登记标识,整合行政审批资源,实现便民利民,降低营商成本,节约行政资源,减少征管漏洞。
2.统一优化纳税服务。按照“积极稳妥、风险可控、分步推广、逐步完善”的原则,推广复制上海自贸区管理服务十项措施,即:网上自动赋码、电子发票网上应用、网上自主办税、网上区域通办、网上直接认定、非居民税收网上管理、网上按季申报、网上审批备案、纳税信用网上评价、创新网上服务等十项“办税一网通”服务措施。
3.统一税收资质互认。对纳税人已享有的税收资质(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等),在纳税人迁移时,承接地主管税务机关继续予以认可,承接时不再审核调查,并加强后续监管。
4.统一信用等级互认。对于长江经济带评定的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各地税务机关相互认可,与本地a级纳税人享有同等税收管理和服务;对于有违法记录的d级纳税人,各地同等监管。
四、哪些企业不得办理迁移?
小汪税说税:存在税务未结事项的不得迁移,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干京津冀范围内纳税人办理跨省(市)迁移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5〕161号文规定:纳税人存在以下情况的,在未办结有关事项前,不得办理跨省(市)迁移手续:
1.有未申报记录的;
2.有各类欠缴或多缴税款、罚款或滞纳金的;
3.有未结清的出口退(免)税款的;
4.有未结稽查案件的;
5.有未结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案件的;
6.有未处理完的在批文书的;
7.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