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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入固定资产进项可以全额抵扣是什么意思?

何广涛 / 2017-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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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进项税额抵扣
  • 税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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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在财税〔2017〕90号出台之前,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一第二十七条和二十九条的规定,兼用于不同计税方法项目的进项税额可以全额抵扣的,只限于纳税人购进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1、财税〔2017〕90号第一条: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2、增值税政策中提到的固定资产和会计制度中的固定资产不是一个概念,前者特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有形动产。」

    3、举一个例子,某建筑业企业租入一台施工设备,支付了租赁费117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的进项税额17万元,这台设备既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那么这17万元可以自当期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4、再举一个例子,某一般纳税人销项业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租入不动产一栋,支付房租105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的进项税额50万元,这栋不动产既用于公司办公,又用于职工食堂,那么这50万元进项税额可以自当期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5、在财税〔2017〕90号出台之前,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一第二十七条和二十九条的规定,兼用于不同计税方法项目的进项税额可以全额抵扣的,只限于纳税人购进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6、而租入的固定资产和不动产,属于纳税人购买的「现代服务」中的「租赁服务」,对于兼用于不同计税方法计税项目或用途的购进「租赁服务」,其进项税额是否可以全额抵扣,此前政策不明朗。

    有部分地区认可全额抵扣的做法,如深圳特区报2016年11月10日刊发《深圳金融业营改增减税效应明显》一文提到,中意人寿保险公司免税占比收入很高,进项税额转出比例也较高,「9月份,公司根据财税〔2016〕36号文规定,立即组织开展本公司租赁不动产的盘算,并将取得的不动产租赁支出进项进行了全额抵扣。」

    同日,国家税务总局官方微信公众号转载了此文。

    7、财税〔2017〕90号规定,2018年1月1日之后,允许兼用的租赁服务全额抵扣进项税额,这是一件好事,那么之前发生的此类业务应如何处理呢?笔者倾向于,原来抵了就抵了,转出就转出了,无需追溯调整,2018年1月1日之后,执行全额抵扣政策就是了。

    作者
    • 何广涛 何广涛,男,1977年5月出生,河南商丘人。 中国人民大学会计学博士,正高级会计师,注册税务师; 北京理工大学、首都经贸大学、北京工商大学、沈阳建筑大学校外研究生导师; “何博士说税”公众号创始人; 上海何博财务咨询中心总经理,北京何博财税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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