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捐赠政策汇总
2016年4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5号),明确企业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取得成本以及开具捐赠票据等问题。
该公告规定,企业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应按规定视同转让股权,股权转让收入额以企业所捐赠股权取得时的历史成本确定,并依此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所得税前予以扣除。公益性社会团体接受股权捐赠后,应按照捐赠企业提供的股权历史成本开具捐赠票据。
这对企业而言,意味着什么呢?举例说明:
假设某企业2016年会计利润总额为300万元,向上海慈善基金会捐赠了其子公司10%的股权,该股权公允价值120万元,成本100万元,企业已将成本金额计入营业外支出。假定不存在其他纳税调整事项,该企业实际捐赠支出为100万元,捐赠的扣除限额为300×12%=36(万元),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为100-36=64(万元),视同销售收入100万元,视同销售成本100万元,因此,该企业2016年应纳企业所得税为(300+64)×25%=91(万元)。
如果其他条件不变,但该企业不是向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而是通过县政府向某小学捐赠,则该企业视同销售收入为120万元,视同销售成本100万元,对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为120-100=20(万元),因此,该企业2016年应纳企业所得税为(300+20+64)×25%=96(万元)。
企业捐赠可以递延扣除三年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24日闭幕,表决通过了修改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以更大税收优惠鼓励企业进行慈善捐赠。
修改后的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为:“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实际上是对捐赠扣除优惠政策的扩大,是一种延伸,这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一大部分大额捐赠支出的税前扣除。”
个人捐赠不超过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税前扣除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税法第六条第二款所说的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