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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建筑业营改增难题的六条建议

何广涛 / 2017-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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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筑业营改增
  • 建筑业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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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简并税率、改革预缴税款制度等

    针对建筑业营改增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笔者提出六条建议以供政策制定者参考。

    1、进一步简并税率刻不容缓。

    多档税率已经成为不少税收问题的瓶颈,如混合和兼营的区分,甲供工程计税方法的确定等问题,根源都在于多档税率并存。不少市场地位强势的纳税人错误的认为,取得高税率进项就是沾了便宜,有17%不要11%,有11%不要6%,合同签订,计税方法,发票开具,可以说是百花齐放,严重损害了增值税税制的统一性,也让很多纳税人感觉无所适从。

    建议:2018年1月1日起,进一步简并税率税率,将17%和11%税率统一为,比如说15%,具体是多少,当由有权部门根据国家财力情况确定。

    简并税率确实是一个大事儿,涉及到方方面面,但是,长痛不如短痛,早晚都得干的事儿,不如早干。

    这一条是根本。

    2、即刻废止11号公告第二条,断绝工程所在地要求建筑业企业成立分子公司的念想。

    3、全面改革预缴税款制度。

    一是,恢复原来的同一地级行政区内跨县(市、区)预缴税款制度,降低同一地级行政区内不同县市争夺税源的动机。把预缴的区域定为按乡镇,也是可选的方案。

    二是,改变现行预缴税款的主体,将由建筑业企业向税务机关预缴,改为由建设单位在支付工程款时代预缴,减轻建筑业企业预缴的负担,堵塞建筑业企业不预缴或未按规定预缴的漏洞,进一步降低工程所在地抢夺税源的动机。

    由建设单位代预缴,税款仍由建筑业企业承担,完税凭证开给建筑业企业,不会改变交易模式。

    4、对砂土石料等较难取得专票的地材等,建议借鉴国际上的“反向征收”模式,即由购买方缴纳增值税,并根据取得的完税凭证进行抵扣。

    具体操作可先从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开始,视具体情况逐渐展开。

    5、建议由国务院发文,严格禁止各地强制或变相要求外地建筑企业在本地设立分子公司,并加大检查力度,作为对各级政府的考核指标。

    6、住建部应加大对招投标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建办标〔2016〕4号文切实得到落实,保证建筑业企业销项税额足额计取。

    作者
    • 何广涛 何广涛,男,1977年5月出生,河南商丘人。 中国人民大学会计学博士,正高级会计师,注册税务师; 北京理工大学、首都经贸大学、北京工商大学、沈阳建筑大学校外研究生导师; “何博士说税”公众号创始人; 上海何博财务咨询中心总经理,北京何博财税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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