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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向个人支付费用,哪些不需要代扣代缴个税?

何广涛 / 2017-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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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扣代缴
  • 税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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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单位在向其他个人支付费用时,应首先根据合同和业务实质,判断此笔费用是否属于国税发〔2005〕205号所称的九类应扣缴所得,如是,则需要按规定代扣代缴个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5〕205号)第四条的规定:

    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六)财产租赁所得;

    (七)财产转让所得;

    (八)偶然所得;

    (九)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比较下《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不难发现,11项个人所得,有两项不需要由单位代扣代缴,即「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1、单位与个人发生业务往来,支付的费用构成对方所得时,除上述两项以外,均需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否则将面临被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单位支付的费用属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取得对方开具或者代开的发票,无需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3、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常见范围包括:  

    (1)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农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2)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和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4)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纳税所得;    

    (5)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其经营项目不属于农业税、牧业税征收范围的,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兼营上述行为并将其所得单独核算的,比照专营者纳税;不能单独核算的,应当就其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4、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税的,并不一定只有个体工商户这一种经济组织形式,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及其他个人从事生产、经营取得所得的,也要比照此税目征税。

    也就是说,单位向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等支付费用时,没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取得发票即可入账。

    5、单位在向其他个人支付费用时,应首先根据合同和业务实质,判断此笔费用是否属于国税发〔2005〕205号所称的九类应扣缴所得,如是,则需要按规定代扣代缴个税,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还需要取得国税机关代开的发票。

    需要注意的是,其他个人自单位取得应扣缴所得且代开发票的,无论是否被预征个人所得税,支付单位均需要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已预征的税款,可以抵减。

    6、对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个人所得,建议咨询主管地税机关。

    作者
    • 何广涛 何广涛,男,1977年5月出生,河南商丘人。 中国人民大学会计学博士,正高级会计师,注册税务师; 北京理工大学、首都经贸大学、北京工商大学、沈阳建筑大学校外研究生导师; “何博士说税”公众号创始人; 上海何博财务咨询中心总经理,北京何博财税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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