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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税方法和税目真的那么重要吗

何广涛 / 2017-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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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计税方法
  • 税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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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从招投标的角度看税目和计税方法。

    例  2017年5月,甲房地产公司,将其开发项目中的专业分包工程平均分成AB两段,分别发包给A公司和B公司。甲公司、A公司和B公司均为一般纳税人。

    两份分包合同的不含税价均为130万元,其中货物100万元,建筑服务为30万元。

    A公司为自产货物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一条的规定,其与甲公司约定的税目和计税方法为:货物适用17%的税率,建筑服务适用11%的税率。

    亦即,A合同不含税价为130万元,税额为20.3万元(100×17%+30×11%),含税价为150.3万元。

    B合同所需货物为外购,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其与甲公司约定的税目和计税方法为,合同价款统一按照建筑服务,适用11%的税率。

    亦即,B合同不含税价为130万元,税额为14.3万元(130×11%),含税价为144.3万元。

    聪明的你已经发现,尽管A和B含税报价不同,但其对甲公司损益的影响是一样的,都是130万元。

    假定,请注意我说的是假定,税收政策允许自产货物并提供建筑服务可以简易计税,分包商C含税报价为141.9万元(100×11%+30×3%),其对甲公司损益的影响仍然与A和B相同。

    结论:由于增值税的价外税特性,只要不含税价格相等,供应商或者分包商的税目和计税方法不会影响甲方的损益。

    也就是说,站在甲公司的角度看:

    A合同,分包现金流出150.3万元,成本130万元,进项税额20.3万元

    B合同,分包现金流出144.3万元,成本130万元,进项税额14.3万元

    C合同,分包现金流出141.9万元,成本130万元,进项税额11.9万元

    如果考虑税额的因素,还可以证明三个合同的总现金流出也是一样的。

    假定,甲公司当期销项税额为20.3万元:

    A合同总现金流出为150.3+(20.3-20.3)=150.3万元

    B合同总现金流出为144.3+(20.3-14.3)=150.3万元

    C合同总现金流出为141.9+(20.3-11.9)=150.3万元

    通过这个例子也可以看出,11号公告第一条的出台,似乎是瞎操心。

    Attention:

    细心的读者可能已经看出来,如果考虑附加税费的因素的话,ABC这三个分包商的上述报价,哪个对甲公司更有利呢?

    作者
    • 何广涛 何广涛,男,1977年5月出生,河南商丘人。 中国人民大学会计学博士,正高级会计师,注册税务师; 北京理工大学、首都经贸大学、北京工商大学、沈阳建筑大学校外研究生导师; “何博士说税”公众号创始人; 上海何博财务咨询中心总经理,北京何博财税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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