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公平的税事:我认证了你作废
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推进,极大的方便了税务机关的征管。But,从纳税人的角度看,现行系统仍然存在一个漏洞:发票开出之后,只要在同一月内,开票方可以随意作废。
也就是说,即便受票方已经认证,开票方只要想作废,从技术上还是可以做到的。更不可思议的是,受票方在不知道发票已经作废的情况下,仍然还可以认证得过。
根据现行规定,纳税人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所称作废条件: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销售方未抄税且未记账;
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政策规定是明明白白,一清二楚,但在实操时,部分开票方出于种种目的,或者由于操作失误等原因,在未收到发票联和抵扣联的情况下,自行作废发票。
尽管对这种违规作废行为,税务机关会通过「抵扣凭证核查系统」进行监控和调查,但不可避免的会给受票方带来麻烦,如果对方走逃或者失联,受票方更是有苦难言。
怎么办呢?提几点建议。
1、相关部门应当完善系统功能,从技术上禁止开票方违规作废。对受票方已经认证的专票,无论是否跨月,作废流程均需由受票方发起;对受票方尚未认证的专票,开票方单方面作废的,受票方在认证时系统应提醒这张发票已被作废。
2、对受票方而言,建议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选择供应商时,应当关注对方的成立时间、经营业绩、纳税信用等级等信息。
二是,合同条款应约定对方违规作废发票带来损失的赔偿责任,对违规作废发票的供应商建立黑名单。
三是,对初次合作供应商,应当延迟支付款项,或者预留部分保证金。
正是:
衣带渐宽终不悔
为伊消得人憔悴
最是人间伤心事
我认证了你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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