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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公平的税事:你丢发票我挨罚

何广涛 / 2017-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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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票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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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罚款事儿小,行政处罚带来的其他后果不容小觑,如对纳税信用等级的影响、上市的影响等。

    根据现行发票管理规定,纳税人丢失发票的,无论是增值税发票还是其他发票,无论是空白发票还是已开具发票,均需要在采取登报挂失(自2016年7月28日起,无需在中国税务报挂失)等补救措施的同时,接受税务机关的处罚。

    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2.3版)》第3.5.1—080 「增值税发票挂失、损毁报备」规定的基本流程为:

    增值税发票挂失、损毁报备

    基本规范中提到:

    (3)纳税人违反发票存放和保管规定的,启动处理处罚业务流程。

    但是根据笔者了解的情况,为数不少的税务机关只要遇到发票的丢失(被盗)情形,不分青红皂白,一律对开票方进行处罚。

    这显然是不公平的。诚然,妥善保管发票是所有纳税人的义务,但是丢失发票,就像丢钱包一样,是谁也不情愿但又很难避免的事儿。

    1、如果丢失的是空白发票,或者已开具尚未交付受票方的发票,开票方应当接受处罚,这是毫无疑义的。

    2、如果发票已经交付受票方,后者保管不慎丢失了,开票方到到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时,就不应该再挨板子了吧?

    3、最闹心的是,发票已经寄出,由于快递公司或者谁也说不清的原因,莫名其妙的就丢了.....丢了…这种情况又该罚谁呢?

    罚款事儿小,行政处罚带来的其他后果不容小觑,如对纳税信用等级的影响、上市的影响等。

    笔者建议:

    1、相关政策应当明确,发票丢失的责任由购销双方中存在过错的一方承担。

    2、开票方应注意完善发票传递记录,确保每张发票的流向都有签收记录,通过快递公司传递的,应当与快递公司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其传递过程中丢失的赔偿责任。

    3、受票方接受发票后丢失的,应向开票方提供责任证明,开票方持证明办理相关事项时,开票方主管税务机关不应对其进行处罚。

    正是:

    一个是阆苑仙葩

    一个是美玉无瑕

    说好了

    你侬我侬一起税

    凭神马

    你丢发票我挨罚

    何广涛

    作者
    • 何广涛 何广涛,男,1977年5月出生,河南商丘人。 中国人民大学会计学博士,正高级会计师,注册税务师; 北京理工大学、首都经贸大学、北京工商大学、沈阳建筑大学校外研究生导师; “何博士说税”公众号创始人; 上海何博财务咨询中心总经理,北京何博财税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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