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供工程新政的深度理解与应对建议
一
财税〔2017〕58号文出台以后,甲供工程进一步分为两类,一是普通甲供,二是特定甲供,两类甲供的判定条件和计税方法均有所不同。
1、普通甲供工程的界定仍然适用财税〔2016〕36号附件2的有关规定,即「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特定甲供工程的界定则适用财税〔2017〕58号第一条的规定,即「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范围,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附录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中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范围执行。
3、一个重要的问题是,财税〔2017〕58号文只说了本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具体到特定甲供工程,这个执行开始日应当如何理解呢?
借鉴财税〔2016〕36号文的精神,笔者倾向于以开工证或大合同上注明的开工日期为准,也就是说,开工日期在2017年6月30日之前的,无论甲供类型、方式为何,均为普通甲供工程;开工日期在2017年7月1日之后的,符合限定条件的,为特定甲供工程,不符合限定条件的,为普通甲供工程。
特定甲供的限定条件的理解,详见何博士关于建筑服务新政的理解。
需要注意的是,36号文体系下的甲供政策,如甲供的比例没有限制、建筑业企业以扣除甲供价值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等,均未因58号文的出台而发生变化,也就是说,普通甲供工程和特定甲供工程在甲供比例和销售额的确定方面并无区别。
二
在理解58号文第一条的时候,还要特别注意以下几个要点。
1、在其他限定条件都满足的前提下,建设单位只对「地基与基础」和「主体结构」两项分部工程中的一项进行了甲供,是否属于特定甲供呢?
笔者认为答案是肯定的,因为二者是「或」的关系。
2、在其他限定条件都满足的前提下,业主除自行采购四种正列举范围的材料之外,还自行采购了其他材料设备,那么这种情况是否属于特定甲供行为呢?
根据笔者了解的情况,业主只要有甲供条款,基本都跑不出这四种材料的范围,考虑它们的价值比重较高,所以58号文正列举了这四种材料。笔者认为,其隐含的意思是,只要甲供的范围包括这四类材料中的一种或多种,哪怕还有其他材料(这简直是一定的),如模板、电缆等,都符合特定甲供工程的条件。
3、在满足所有限定条件的前提下,工程总承包单位是只能针对分部工程适用简易计税,还是必须针对整体工程项目适用简易计税?
笔者认为,工程项目就是建筑业企业「产品」,不同的工程项目可以依法选择不同的计税方法,但各分部分项工程是每项工程项目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不宜再进行细分,也不具备操作性。
也就是说,分部工程符合特定甲供条件了,应当以工程项目的整体作为简易计税方法适用对象。
这一点,要引起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建设单位的深思。
三
如果纳税人在58号文公布之日(2017年7月11日)前,生效之日(2017年7月1日)后,已经对符合特定甲供工程条件的项目适用了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笔者认为,应当进行计税方法追溯调整,涉及到投标计价的,有可能还要进行重新谈判,变更合同条件。
1、首先要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简易计税方法备案。
注:一般计税方法变更为简易计税方法并无36个月之限
2、已向业主开具发票的,应当在月底之前作废,并向业主重新开具3%征收率的蓝字发票,8月申报期以蓝字发票信息为准进行纳税申报。如果跨月,可以「开票有误」为理由开具红票,然后参照上文处理。
3、用于特定甲供工程项目的购进业务对应的进项税额,按照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27条的规定不得自销项税额中抵扣,已经抵扣的,应当作进项税额转出。
4、如果投标报价时,建筑业企业即以简易计税规则报的价,此时无需调价,但需要对合同相应涉税条款进行变更,主要是发票开具。
5、如果投标报价时,建筑业企业是以一般计税规则报的价,在业主提出调减合同总价要求的时候,建筑业企业可以予以配合,同时对合同总价、涉税条款等进行变更,你不吃亏的。
请注意,本部分所讲的5个问题,均是针对政策空档期的「特定甲供工程」,至于7月1日以后的甲供问题,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注意的问题,将在下篇文章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