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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抵扣的道理与实操(一):啥是农产品

何广涛 / 2017-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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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产品
  • 税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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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既包括农场、农业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也包括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自产的农产品必须是符合规定的初级农产品。

    近期税率简并政策把农产品推上了风口浪尖,财税〔2017〕37号的「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税总2017年第19号公告对纳税申报表的调整,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逐步向营改增纳税人延伸,让不少人眼花缭乱,无所适从。

    那么,到底什么是农产品,什么情况下免税,什么情况下要征税,核定扣除是什么意思,凭票扣除又是什么意思,农产品购进业务到底如何抵扣?

    且听何博士从道理和实操两个角度与您分享农产品增值税政策,今天先说说农产品的范围和税率。

    一、什么是农产品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2009〕9号)的规定,「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

    具体征收范围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及现行相关规定为准,详见下表:

    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

     小结:农产品在增值税上有特定的含义和范围,一是必须是初级的动物或植物产品,即收割(获)的植物产品或养殖、捕捞(获)的动物产品;二是经过初加工的初级农产品,多数也属于农产品,初加工包括物理性状的改变、盐渍等;三是要关注上表所列的除外情形。

    二、我国农产品征税的历程

    农产品作为初级产品,位于产业链的最上游,是很多商品和服务的原材料,如果不将其纳入征收范围,势必会导致下游纳税人无所抵扣,中断增值税的抵扣链条。

    因此,我国自1994年正式开征增值税以来,即将农产品纳入了增值税征收范围。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除「粮食」适用低税率(13%,2017年7月1日后调整为11%,下同)外,其他农产品均按照货物执行17%的税率。

    粮食为什么适用低税率呢?这是因为,除作为深加工的原材料外,粮食也是重要的生活资料,主要面对消费者个人,他们要承担销售方缴纳的增值税。显然,消费同样的粮食,穷人支出的税负占其财富的比重要高于富人,这种现象被称为增值税的累退性效应,也是增值税被人诟病的缺陷之一。

    因此,为尽量降低累退性效应,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包括粮食在内的与民生直接相关的一些货物适用低税率。

    为扩大税率优惠范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4号)规定,自1994年5月1日起,农业产品的增值税税率由17%调整为13%。财税字〔1994〕4号文于2009年1月1日失效后,财税〔2009〕9号文延续了上述规定。

    近期发布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

    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农产品(含粮食),税率为11%。

    小结:1994年5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农产品的税率为13%,自2017年7月1日起,农产品的税率为11%。

    三、农产品免税是啥意思

    前面提到,农产品属于征税范围,适用13%或者11%的税率,这样,下游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就可以凭票抵扣进项税额。

    现在的问题是,农产品是从何而来的呢?表面上看,它来源于农业生产者或者农产品销售者,根源上讲,农产品只能产生于土地,天生万物以养人。

    农业生产者以土地为生产资料,通过投入劳动手段和劳动对象,生产出农产品,这个环节称为自产。

    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农产品的生产过程有其特殊性,即投入成本普遍较低,如植物类农产品一般只有种子、肥料、农药、人工等投入,动物类农产品一般只有饲料、兽药、人工等投入,天然起源植物的收割以及野生动物的捕捞和捕获,其投入成本就更低了。

    如果农业生产者都是成规模、成建制的企业,其投入成本较低或进项税额抵扣不足,不足以作为免税的理由,原因是,增值税具备税负可转嫁性,对农业生产者所征的税额,一定会转嫁到下游纳税人。

    但是,我国的农业生产者多为农民个人,分布较为分散,议价能力较弱,如果要求农民在销售时开具发票,由下游纳税人凭票抵扣,显然是不现实的。因此,为简化税收征管,我国在农业生产环节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

    农产品进入流通领以后,也就是商贸企业或个人自农业生产者购入农产品再对外销售的,除蔬菜和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外,没有免税政策,应按照适用税率或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小结: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既包括农场、农业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也包括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自产的农产品必须是符合规定的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见上表。

    何广涛

    作者
    • 何广涛 何广涛,男,1977年5月出生,河南商丘人。 中国人民大学会计学博士,正高级会计师,注册税务师; 北京理工大学、首都经贸大学、北京工商大学、沈阳建筑大学校外研究生导师; “何博士说税”公众号创始人; 上海何博财务咨询中心总经理,北京何博财税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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