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服务异地预缴十大玄机(8-10)
(八):简易项目预缴税款和应纳税额一定是一样的?
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第一条第(三)款第9项:
「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第一条第(七)款第5项: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从以上两条政策规定看,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其应纳税额的确定和应预缴税款的计算公式是一模一样的。
例1 A建筑公司2016年5月只有一个简易计税的甲工程项目,甲项目所在地与A公司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本月收款1030万元,向分包付款515万元,在异地预缴税款15万元,6月申报期申报时,A建筑公司当月应纳税额为15万元,抵减预缴税款后无需在机构所在地补税。
现在的问题是,上述结论是否可以推而广之呢?
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再看一下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7号公告第五条的规定: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
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例2 B建筑公司2016年5月有两个简易计税的工程项目,分别为甲项目和乙项目,两项目所在地与B公司机构所在地均不在同一县,甲项目本月收款103万元,向分包付款51.5万元,当月预缴税款1.5万元;乙项目本月无收款,向分包单位付款41.2万元,当月无需预缴。
B公司5月的应纳税额为:(103-51.5-41.2)÷1.03×3%=0.3万元,小于已预缴税款1.5万元,抵减0.3万元后,无需在机构所在地补税。
从例2可以看出,简易计税项目预缴税款和应纳税额不一定一样。
原因在于,预缴税款的计算主体是工程项目,而应纳税额的确定主体是纳税人,两者是部分和整体的关系。差额扣除的范围不同,其计算结果自然也不同。
由此引出的一个问题是,例2中多预缴的1.2万元咋办?
(九):预缴多了咋办?
一般计税项目,其预缴税款与应纳税额,无论从计算公式上,还是从计算结果上,两者都不存在必然的关系。
至于简易计税项目,上一篇文章也提到,其预缴税款与应纳税额不一定是一样的,仔细思考不难发现,前者一定是大于或等于后者。
这样,建筑业企业异地提供建筑服务,按规定方法预缴的税款,大于其应纳税额的,未抵减完的已预缴税款,实际上是国家无偿占用纳税人的资金,尽管此后可以继续抵减,但也会造成企业时间价值损失。
财税〔2016〕36号附件二第一条第(十一)款规定:
一般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提供建筑服务或者销售、出租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的不动产,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时,计算的应纳税额小于已预缴税额,且差额较大的,由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建筑服务发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在一定时期内暂停预缴增值税。
这条规定实际上是对纳税人的一种保护,用意虽好,但仔细分析后不难发现,条件很苛刻,可操作性极低。
第一个条件,必须是跨省级行政区域提供建筑服务才可以,省内跨地区不适用。
第二条件,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时,计算的应纳税额小于已预缴税额。
我们知道,预缴税款是可以明确计算得出的,因为预缴是以工程项目为单位,这个应纳税额应该怎么计算呢?
增值税本身的特点就决定了,其应纳税额是针对纳税人整体的概念,尤其是一般计税方法项目,怎么样才能准确算出某一个工程项目的应纳税额呢?
第三个条件,必须是差额较大,这个更搞笑,多大算较大?
最后,即便能够同时满足上述三个条件,还有一个坎儿,就是要由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建筑服务发生地省级税务机关,在一定时期内暂停预缴增值税。
看吧,最好的结果也是在一定时期内暂停预缴增值税,而不是退税。等税总批准后,这个项目都完工三年了,以后没有收款了,暂停预缴也没用。可见,这条规定的象征意义远远大于其实际意义。
所以,建筑业企业预缴时候一定要把握好政策规定,尽量减少预缴税款现金流出,因为一旦流出,就再也不会回来。
(十):分包不预缴总包有责任吗?
总包方与分包方都属于建筑服务提供者,二者共同向工程业主提供建筑服务,属于独立的纳税人,各自承担其增值税款的预缴和申报缴纳义务。
站在总包方的角度看,分包方只要向其提供合规的发票,其预缴税款时就可以差额扣除;申报缴纳时,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可以差额计税,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可以凭票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12条的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超过纳税义务发生时间6个月后未预缴税款或者未按规定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可见,从理论上讲,总分包双方应当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分别按照规定预缴税款。分包方未预缴税款或者未按规定预缴税款,只要提供了符合规定的发票,总包方在预缴时均可以差额扣除,总包方没有义务也没有权力去审查分包方是否已经预缴税款。
但是,从实操的角度看,建筑服务的预缴税款属于当地的重要收入之一,各地政府纷纷出台各种「保障政策」,千方百计保证外地企业赴本地施工预缴税款能够及时足额入库。
在营业税时代,总承包企业一度是分包单位营业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改征增值税以后,相关政策没有要求总包方负有代扣代缴分包税款的义务,但是,根据笔者掌握的资料,不少地区从建设方、总包方层层抓起,要求收款方必须提供已在本地预缴税款的完税证明,否则将无法通过竣工备案等环节的审批。
因此,为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建议总包方在签订分包合同后提醒需要预缴的分包方,要及时足额的预缴税款,并向总包方提供完税证明的复印件。
理想的流程是:
一是总包与分包均为异地企业,总分包方均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分包方先预缴,总包方后预缴,或者双方同时预缴(一个月内);
二是总包为异地企业,分包为本地企业,分包无需预缴,总包持分包发票差额预缴;
三是总包为本地企业,分包为异地企业,分包应预缴税款,总包无需预缴,在机构地税务机关申报后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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