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让方(承租方)承担相关税费的判例分析
诉讼争议点摘要
(2016)最高法民终51号
三、甲方因转让金汛公司股权所产生的税费由乙方承担。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补偿款与《股权转让合同》中约定的5500万元,一共18500万元及乙方支付给甲方的利息系甲方转让金汛公司股权的税后净收入。
(2014)穗中法民五终字4821号
此价格为甲方实收价格,乙方需自行到物业所属出租屋管理中心缴纳相关税费,由租赁产生的所有税费均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上述两个案例的争议点为税费由受让方(买方、承租方或乙方)承担是否发生法律效力。这样的条款在我们的合同中经常可以见到,通过上述两个案例的终审判决我们可以总结出以下几个要点供大家参考,要特别注意的是以下内容主要是从转让方(卖方、出租方或甲方)的角度考虑问题:
1、纳税义务为法定义务,不得通过约定改由他人承担,但税费作为金钱之债,却可约定由他人代为履行。由受让方(买方、承租方或乙方)支付相关税费,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
也就是说合同当中应明确约定税费由受让方(买方、承租方或乙方),而不能约定为由受让方(买方、承租方或乙方)进行纳税工作。
2、仅约定由受让方负担相关税费,对于何时缴纳何种税费及缴纳多少税费,都没有约定。在税费种类及额度均未确定,转让方也没有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情况下,其要求受让方支付相关税费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除了上述约定,还需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受让方(买方、承租方或乙方)承担哪些税种和额度。特别是增值税和所得税这类无法直接计算税额的税种,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可以考虑按合同金额定律或定额予以约定。
3、税务征收部门催缴税费的情况下,转让方(卖方、出租方或甲方)可根据合同的约定要求受让方(买方、承租方或乙方)代为缴纳相关费用。转让方(卖方、出租方或甲方)根据有关规定缴纳了相关税费后,也可根据约定向受让方(买方、承租方或乙方)求偿。
这点要特别注意,此条款只在实际缴纳税费的前提下,才形成了可以要求受让方(买方、承租方或乙方)承担的债权。同时,由于自身纳税义务为法定义务,即便有此类条款约定,对于税收部门而言,纳税主体没有发生变更,因此如出现未及时缴纳税款形成罚款或滞纳金,均应由转让方(卖方、出租方或甲方)。
若从受让方(买方、承租方或乙方)角度考虑这个问题,我们可以判断上述条款对受让方(买方、承租方或乙方)非常不利,主要涉及以下两个方面:
1、需要增加非必要成本,由于纳税义务非常明确,若需要对税费予以转移,受让方(买方、承租方或乙方)应处于及被动的前提下才应考虑此项条款。
2、此部分承担的成本,由于票据抬头不是受让方(买方、承租方或乙方)的名称,也不属于受让方(买方、承租方或乙方)的相关费用,因此其对应的支出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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