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关于发票的反馈意见回复(税务工作者慎入:高能预警,脑洞略大)
一份新三板挂牌中针对“发票开具问题”的反馈意见回复,感觉即坑了企业又坑了当地税务部门,销售给个人的产品(且收款),开票给企业,还不算虚开,你们还真是理直气壮呢,你们怎么不去写税收政策文件去呢???
这不是给税务免费提供案源么,咱们也都走点心好么?
先说说虚开的问题:
国务院令第587号 发票管理办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刑法第205条之一[虚开发票罪]:
虚开本法第205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清洁特别严重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通字[2011]47号 关于虚开普通发票的立案标准是这样规定的:
一,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五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其他的啥也不说,大家什么感觉留言告知,一段新三板挂牌企业关于开票问题反馈意见回复的原文:
报告期内,2013年、2014年及2015年1-9月,公司向个人客户销售但向幼儿园开具单位发票的销售金额分别为0.00元、1,071,724.73元及8,886,781.71元,占当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0.00%、69.30%及92.17%。
分析过程:
(1)公司客户主要系幼儿园学生及家长,但是由于个人客户较为分散,所以公司一般以幼儿园为单位,对收入进行归集核算。因此公司与客户的合同签订、发票开具以及款项结算等,都是以幼儿园为单位而非个人学生或家长。公司所发的货物也由幼儿园先验收、然后再交付给学生及家长。
公司向个人客户销售产品,实际的付款方为学生家长而非幼儿园,所以公司向幼儿园开具发票的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但是鉴于公司销售模式的特殊性,为确保发票抬头与合同签署方形式上的一致性、纳税申报额与账面收入总额的一致性,故以幼儿园为单位开具发票。
针对公司存在向个人销售但开具单位发票的情形,公司已与税务主管机关进行沟通,得到了税务部门的认可。
(2)虽然公司的发票开具行为存在一定的瑕疵,但是公司所有发票开具均以真实发生的交易为前提、并且已按期、足额申报并缴纳了税款,不属于虚开发票行为,不属于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行为,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关于虚开发票的相关规定。
(3)报告期内,公司客户主要系幼儿园学生及家长,由于单个客户的单笔交易金额较小,一般情况下学生家长不会向公司索要发票。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向公司索要发票的幼儿园家长仅4名,合计金额仅为1,986.95元。同时由于个人名称无法及时获取,公司为确保纳税申报的收入与账面一致且不漏缴税款,故按照相应学生家长所在的幼儿园名称作为发票抬头开具发票。
(4)公司向幼儿园所开具的发票均为增值税普通发票。根据税法规定,增值税普通发票除运费、收购农副产品、废旧物资的按法定税率作抵扣外,其他的一律不予作抵扣用。故公司向幼儿园开具的发票,幼儿园不能拿去抵税或用做其他非法用途。在实际销售过程中,只有极少数幼儿园向公司索要发票,据统计, 2015 年向公司索要发票的幼儿园所对应的收入金额,仅占全年销售收入总额的 5.98%。
(5)项目组查阅了报告期内公司各税种的纳税申报表、完税证明,以及由税务局开具的合法合规证明。经核查发现,报告期内,除 2015 年 9 月份由于公司财务人员变动、未能及时补位导致部分收入未开具发票以外,公司的其余所有收入均开具发票,并且公司按照收入总额(包括开票收入和未开票收入)据实缴纳了应缴的流转税和所得税,无偷税漏税及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大家什么感觉?我倒不认为这个行为是无解的,只是觉得这个反馈写的太横了,关于虚开的定义我都开始怀疑人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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