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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服务“一般OR差额”计税方法,到底是咋回事?(系列二)

马昌尧 / 2017-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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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旅游业
  • 差额计税
  • 税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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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因此,提供旅游服务不存在计税方法上的选择,只存在以票定税的概念。

    在税收计税方法上,有时候有点让人眼花缭乱,有些是“差额”、有些是“全额”、有些是“一般”、有些是“简易”、有些是“扣除”、有些是“不含”,光看这些词,就有点让人晕了。

    其实国家税务总局在拟定该项政策的时候,也是要顾及多行业、多业务、多时段的实际情况,而且还得确保总体税负只减不增,所以就出现了既要顾东又要顾西的用词。

    今天昌尧讲税就来跟大家梳理一下,提供旅游服务所适用的不同计税方法,我们应该如何去把控,但愿能对你有所帮助。

    一、提供旅游服务采购什么计税方法?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第一条第(三)项第(8)点规定 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1、一般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

    应纳税额=(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1+6%)×6%-进项税额

    2、小规模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

    应纳税额=(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1+3%)×3%

    二、不同企业、不同方法、不同发票,如何纳税?

    案例:同城旅游公司,2016年8月组织了一次同城旅游,共取得旅游收入20万元,其中代游客支付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等费用为15万元,暂不考虑进项税额。

    那么同城旅游公司在不同的计税方法下,应如何纳税?

    假设差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扣除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1、假设公司为一般纳税人:(20-15)/(1+6%)*6%=0.28万

    2、假设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20-15)/(1+3%)*3%=0.14万

    假设选择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假设公司为一般纳税人:20/(1+6%)*6%=1.13万

    2、假设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20/(1+3%)*3%=0.58万

    通过以上政策梳理与案例分析,我们知道提供旅游服务与提供建筑服务不一样,在提供旅游服务适用计税方法上,不存在“简易计税方法”这一概念。

    因为,在财税〔2016〕36号文销售额中的描述,主要是针对发票开具,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1、可以选择差额为销售额,但扣除部分不能开具专用发票;

    2、可以选择全额为销售额,可以按全额开具专用发票;

    3、以差额为销售额,既适用一般纳税人也适用小规模纳税人;

    4、以全额为销售额,既适用一般纳税人也适用小规模纳税人。

    因此,提供旅游服务不存在计税方法上的选择,只存在以票定税的概念。

    请关注下期系列三:

    劳务派遣服务“一般OR简易”计税方法,到底是咋回事?

    作者
    • 马昌尧 中国注册税务师、高级会计师、税务筹划师、成本分析师。
      曾服务于五强集团、晟通国际、华泰重工、兰天集团等知名企业。
      现任富兴集团财务总监、昌尧财税工作室负责人、乐上财税网、高顿财经网实战讲师,具有丰富的实战管理经验和宽广的知识面,财税培训专家。演讲和培训倍受好评,是少数【实践】和【理论】兼具的优秀名师。
      公众微信号:ChangYao_JiangSh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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