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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建筑服务发票备注栏如何填写?未按要求填写有何风险?

何广涛 / 2017-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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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筑业财税
  • 建筑业营改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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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形式有时候更重要。

    政策规定及实操指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 (三)款:

    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对于以上规定,实务操作中要注意把握以下三点:

    是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开具发票时,无论项目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是否在同一县(市、区),均需要按照上述要求填写发票备注栏。

    建筑业企业如果不是提供建筑服务(如销售材料、提供周转材料租赁等),所开具发票无需按照上述要求填写备注栏;非建筑业企业提供建筑服务,应按上述要求填写备注栏。

    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需要指出的是,实务中不少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所开具发票的品名为「工程款」、「进度款」、「工程进度款」、「劳务费」、「备料款」、「预付/收款」等,笔者认为从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出发,以上品名均属建筑服务,不应视为不合规发票,但为保险起见,建议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要求,规范填写品名。

    关于纳税人经营范围和税目关系问题,请参见建筑业:理解增值税政策要处理好三个关系和建筑施工设备配备操作人员出租的涉税操作。

    是无论是普通发票还是专用发票,无论是自开,还是税务机关代开,只要是提供建筑服务,备注栏均需按照要求填写。

    至于起征点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国税通用机打发票,笔者认为,所开品目为建筑服务的,也应在发票备注栏填写项目名称和地址。

    由于税务机关代开时,也有可能出现遗漏的情况,建议经办人提前向操作人员提供相关信息,并及时提醒,以免换票奔波。

    是备注栏只需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和「项目名称」这两项,不要画蛇添足。  

    尽管增值税发票备注栏最大可容纳230个字符或115个汉字,建议纳税人还是按照规定规范填写:

    项目地址只需填写至县、市、区、旗,如北京市通州区山西省万荣县、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河北省三河市等,无需写到街道、乡镇甚至门牌号。

    笔者认为,项目名称应以业主与总承包单位签订的总承包合同所记载的「项目名称」为准,不要简写,总承包单位向业主开具发票,各分包单位向总包单位开具发票,以及劳务分包单位向专业分包单位开具发票,均应以此为准。

    不按要求填写的风险

    以上三点,不仅发票开具方要注意,受票方也需要重点关注,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及其他不动产建设单位,取得的建筑服务发票,如果没有按照要求在备注栏注明以上事项,属于不合规发票,将会面临以下风险: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发布)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5、《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发布)第一项第(三)点第11款:

    试点纳税人按照上述4-10款的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6、《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六条:

    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第五条:

    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

    何广涛

    作者
    • 何广涛 何广涛,男,1977年5月出生,河南商丘人。 中国人民大学会计学博士,正高级会计师,注册税务师; 北京理工大学、首都经贸大学、北京工商大学、沈阳建筑大学校外研究生导师; “何博士说税”公众号创始人; 上海何博财务咨询中心总经理,北京何博财税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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