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躲过创业过程中的那些明枪暗箭之股权纠纷案例
典型案情简述:
甲乙共同出资一家公司,各占50%股份。甲为公司的法人,公司成立一段时间后,甲因为身体原因将公司交由乙来管理。之后若干年,甲未过问过公司情况,待甲再次了解公司经营情况时,发现甲的股份已被转让给丙了,经查询工商已经作了股权转让登记,甲向法院请求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经过两审,最终甲方败诉。
看到这里,很多人肯定和我一样表示很莫名其妙,更蹊跷的是甲方可以证明乙方在股权转让协议中伪造了他本人的签字。
除了判决中提到的,没有证据证明欺诈、恶意串通等问题外,下面我们分析一下案例中甲方在投资这个公司中犯的几个错误,这些错误也是很多企业都会犯的,希望大家对此有所思考:
1、工商登记中乙方是工商登记事项的代理人,即可以代公司办理上述股权转让、变更法人等业务。
提示:在进行代理授权时应明确代理的内容与时间,证明无权代理的举证会比证明有权代理更难。
2、乙方称公司经营中公章一直由乙方控制,虽然甲方是法人。
提示:公章在公司经营中有很重要的作用,在所有印章中具有最高的效力,是法人权利的象征,在现行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审查是否盖有法人公章成为判断民事活动是否成立和生效的重要标准。应对公章的使用与授权有明确的管理规定。
3、甲方在公司经营过程中,没有参与过经营管理,也没有主张行使过分配权利或召开股东会等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
提示:虽然没有行使权利,并不代表放弃权利,但因为对公司一直没有过问过,因此才给了乙方操作上述种种事项的可能与空间。
4、甲方与第三方签订过股权转让书,但因为股权转让价格并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因此甲方认为此股权转让书是不成立的,但乙方认为甲方作出过转让股权的意思表示。
提示:合同可以看,但轻易不要签,特别是各项条款没有达成一致的时候,如果为了后续合作,在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之前可以签订意向书或备忘录,作为阶段性的工作记录。但也要特别注意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法院对这个案件的判决: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甲方主张《股权转让协议书》无效,其应就该协议存在法定的无效情形承担举证责任。
2、甲方主张乙方等人伪造其签名,其并未作出意思表示,或者委托他人作出意思表示以及无权处分情形下的追认行为。本院认为,甲方所主张的实际上系乙方等人无权代理的问题,并非欺诈问题,且《股权转让协议书》并未损害国家利益,故对甲方据此提出的《股权转让协议书》无效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3、甲方主张乙方等人存在恶意串通的行为,但其亦未就乙方等人存在恶意串通行为向法院提交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且根据查明的事实,甲方签订了《股权转让书》,其具有转让其在被投资方全部股权的意思表示,在此情况下,本院难以认定乙方等人系恶意串通。甲方并未就《股权转让协议书》存在法定的无效情形向法院提交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故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院对其要求确认协议无效的请求不予支持。对于股权转让的其他争议事项,各方当事人可以另案解决。
这个小案例其实给了我们很多提示,很多结果是我们过于忽略过程造成的,企业的管理更需要制度化、流程化的限制。虽然咱不是法律专业的工作者,但是这些问题实际都是内控的缺失,很多企业也存在盲目投资的行为,在出现上述问题的时候,就是公司的损失,从财务管理者角度考虑上述问题,依然还是有收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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