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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怎么玩之下篇--核算与纳税

苏妍 / 2016-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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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年金
  • 会计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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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企业年金的缴费基数及财税核算

    (一)企业年金的缴费基数

    按照第20号令的规定企业缴费金额每年应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12。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6。

    缴费基数建议参考财税(2013)103号文的规定,月缴费基数在不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缴费比例建议参考财税(2013)103号文的规定,即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注意,这里超过的部分只是不能享受个人所得税的扣除优惠,而不是强制性规定。

    (二)企业年金会计核算

    对于企业年金的核算,国际通行做法有两种,设定提存计划与设定收益计划,参考上文中提及的我国对于企业年金缴费方案的规定,我们采用的是设定提存计划的会计处理,即在实际缴纳时按照成本费用处理即可,具体会计处理完全可以参照基本养老保险的处理。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这里的年金核算仅仅指企业的核算,而非年金账户的核算方式,这点需要特别注意。如果是参考第20号令,企业内部专门建立年金理事会的,其核算办法应参考《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即将企业年金单独做为会计核算主体考虑,不在本文讨论的范围内。

    (三)企业年金的个税核算

    注意,企业年金在符合上述标准的前提下并不是不缴纳个人所得税,而是将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时点予以延迟,即在发放环节缴纳,但由于发放环节员工已经退休或有其他原因,同时此时发放的年金个税参考“工资薪金”项目进行缴纳,因此相对而言税负会有所下降,能够起到一定的节税作用。具体的年金个税问题如下:

    1、缴纳基数或缴纳比例超标的(参考上文),超标部分应照常合并工资计税。

    2、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在本通知实施之后按月领取的年金,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在本通知实施之后按年或按季领取的年金,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每月领取额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若年金计划在2014年1月1日前实施的,已经对年金缴纳个人所得税在发放时扣除已缴纳个税部分的年金按其余额计算个税。

    3、对个人因出境定居而一次性领取,或个人死亡后,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的,按照12个月分摊计算缴纳工资薪金的个税,除上述事由外一次性领取的,按照一个月单独计算缴纳个税。

    4、个人领取年金时,其应纳税款由受托人代表委托人委托托管人代扣代缴。

    特别提示:建立年金计划的单位应于建立年金计划的次月1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金方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方案备案函、计划确认函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相关资料。年金方案、受托人、托管人发生变化的,应于发生变化的次月15日内重新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上述资料。

    (四)企业年金的企业所得税核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题外话:更新至今特别纠结的一点是,大家对热门话题更有兴趣,但我总认为学习本身是学习那些未来可能发生的,而非时下热点。私以为对于可能会涉及的业务虽不能面面具到,但至少应有框架和思路,这才是做为从业人员知识储备的一个思路,而未来的职业差距也正是在这里一点点积累起来的,有些路虽看似艰远,实则捷径。

    苏妍

     

    作者
    • 苏妍 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国际注册内审师、会计师。横跨审计、企业财务、咨询与证券公司的诸多财税相关岗位,对财税工作有不同角度的理解与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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