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方法论之二:大哥手中有只鹅
有人的地方就有江湖;
有江湖的地方就有自己的套路,就有行规,就有黑话,就有春点。
有这样一种语言叫:三八二十一。这是洪帮的春点,三八二十一,组合起来不正好是洪武的洪么(当然也是洪帮的洪)?天地会、洪门,用的都是这个口点。要是有人凑上去,纠正人家,嘿,你算错了,九九乘法表不是这么背的,,这人肯定是个外行。
有这样一种语言叫:大哥手中有只鹅,问我鹅死是鹅活;我说鹅活鹅必死,我说鹅死鹅必活。大哥是鹅的超级administer,对鹅有绝对的控制力,并且这个控制力发挥作用时不受任何时间空间的限制。就好像,你拿分歧终端仪去跟大哥赌某事,但是大哥有能力影响分歧终端仪在你选择好石头剪刀布之后,他再去改变他自己的选择。神奇吧,你选择鹅死,大哥手一松,鹅跑了;你选择鹅活,大哥手一紧,鹅脖子断了。江湖人物一般是要赌命的,所以这句口点有时候也这么念:大哥手中有只鹅,问我是死还是活;我说鹅活我必死,我说鹅死我难活。形势逼死人,两难了吧?
后来有一个奥地利的老头,听说这个故事,用一个放有剧毒的箱子来代替大哥的手,用一只猫来代替大哥的鹅,最后成功证明世界上存在着这么一只不死不生的猫,这只猫就是大名鼎鼎的薛定谔的猫。其实这个实验可以理解为:一件事情的结果(猫的生死或鹅的生死)取决于另外一件事情的反应(当事人的判断和行为)。这句话似乎没什么出奇之处,但是反过来看,当对一件事情的反馈做出之前(人们对猫或鹅的生死判断),另外一件事处于不确定状态(猫或鹅的生死),这种状态就叫薛定谔的猫态(不死不生态)。用心学大师的语言来说就是:“你未看此花时,此花与汝心同归于寂。你来看此花时,则此花颜色一时明白起来”。
再后来,有一个叫冯·诺依曼的小伙子,用两个罪犯替代了鹅,用两个罪犯的刑罚结果替代了鹅的生死结果,用两个罪犯的行为来替代了大哥的那只手(囚徒困境),来重构这种“A选择或行为→B应激反应→B事结果”模型,并在此基础上发展出一个多人参与的模型;再后来有个叫做约翰·福布斯·纳什的小伙子融合各家所长,演绎出了一个更伟大的理论——证明并找到了多人博弈的均衡点,还为此获得了诺贝尔奖——这就是大名鼎鼎的博弈论和“纳什均衡”理论。
以上,终于为这句春点铺垫完毕,铺垫的目的不是为了要说税收博弈论;也不是为了要强调税务机关作为“大哥”时对纳税人可以上下其手,为所欲为;而是要说连外国人都能从偶们大中华的传统文化中汲取到养份,我们有什么理由不努力呢?好,我们继续今天的税务方法论。
很多年前,刚刚入行的时候,我感觉税务的事情其实是很简单,基本可以概括为以下模型:
·企业做过的事是已成的事实,是既定的;
·税收法定,税法的固定性、可预测性也要求税法运行的模式也必须是固定的;
·那么用一个既定的事实去套入到另外一个既定的模式中,必然会得出一个既定的结果。
这个用管理学的逻辑来理解就是:如果输入是已知的,过程是可控的,那么得出来的结果,也一定是确定的。在公共会计领域中(审计领域),我们可以用重要性标准,可以用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但税法体系中,违法就是违法,哪怕再轻微违法也是违法;遵从就是遵从,哪怕有一个细节做不到位也不算做到遵从,这个界限是泾渭分明的,容不得半点沙子。2007年的冬天,我还在北京跟某个较大税务师事务所的所长一起探讨过这种理解,并且相互印证了这种理解。
随着时间的推移,看到的案例越来越多,也就越有一种感觉:同一笔的业务,如果经过不同方向去引导(重述或解释),在税收判定上往往会存在两种或多种完全冲突的结果,而且独立的看每一种结果都是合理的。
就好像大哥手中的鹅,薛定谔盒子里的猫,在某个时点他们有机会朝着不同的方向去发展,然后衍生出不同的结果。而无论那种结果落地,都存在可能性和合理性,关键是如何去描述、解构、重整具体的案例。如果以鹅的生死状态来类比,那就是:鹅的生死取决于“大哥的手”、“我”无法控制和预测“大哥的手”,但是“大哥的手”如何发力,却可以由“我”施以积极的行为加以影响。
以鹅为例类比的税务问题
(此处当有案例)
譬如,A、B两家公司发生了一笔业务,需要A支付给B1000万元,B也收了这1000万元。但是A、B公司不能公开这笔业务内容,并且税收上要求A、B之间必须有一个恰当的业务关系来申报这1000万元。
在这个节点上,我们来头脑风暴一下A、B公司的做法:
·A接受B提供一项服务;
·A让B承担一项债务;
·A、B合作一个C,先让B在C中挖一个1000万的大坑,然后A过来接盘。
·A、B都装作不知道,等税务机关来了再说。
·……
可行的方案还有很多(结果不唯一);但任何时候,B只能用一个口径去向主管机关解释这笔业务(落地唯一)。而且A、B交不交税,如何交税,取决于如何定义A、B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税务描述口径),A、B之间构筑的权利义务关系,取决于A、B之间的业务架构(商业模式设计)。
最终,A、B均无法自行决定如何交税,但是A、B可以引导税务机关进行的税务定性——税务机关进行税务定性的依据来源于A、B提供的资料(对业务的理解、描述、解释口径等等)
对照前文总结的模型,尽管企业做过的事情是既定的事实;但是向税务机关传递的信息(输入)却是可以有取舍的,或者是有倾向性的;这个时候,虽然税法运行的模式还是固定的,但输出的结果自然也就千差万别的了。
具体业务趋向的税务结果不唯一,那么我们期望得到哪个结果(希望哪个结果落地),同时选择具体的应对措施对业务施加影响,这个施加影响的过程就是税务管理的过程。而期望哪个结果落地的选择,就是税务决策的过程。
税务决策的过程,其实也就是税务方案选择的过程。刚刚过去的房地产行业营改增中,一个比较复杂的事情就是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还是选择一般计税。选择的口径千差万别:有的人关心土地/开发成本比;有的人关心土地/销售比;有的人关心未来的政策走向;还有的人竟然关心增值税税负;当然也有人不这么上心,等到大家都作出选择之后,看哪边选择的人多就跟着哪边——这是比较奇葩的一类地产公司了。
关于税务方案的选择方向,大概有两个口径:1、管理层或其他部门的特定需求;2、如果没有特定需求,那么决策的比较就应该立足于企业的经营目的角度——净利润角度或企业价值角度,单一的比较某税税负,是没有任何实际意义的。
税务管理的过程,其实也就是对相关经济业务进行商业模式的税务优化、税务描述、税务解释或税务应对的过程。对于某些事后管理的案例,其实所说的施加税务影响的过程,也就是对具体业务进行商业模式重构,并收集具体证据的过程,并以此为基础说服税务机关予以采信的过程。
因此,税务管理活动应当始于管理层期望(需求或者idea),经过业务架构,商业模式设计;进一步合同控制到会计控制(发票、资金流动、记录资料等),最终支持税务机关的税务判定朝着预定方向进行。
最后,我们总结一下:
1.所有的经济业务,最终的税务实质都是确定的;
2.税务实质在确定前,存在多个演化的方向,多个潜在的可能结果;
3.实现哪个结果,让那种税务结果落地,取决于税务机关的判断;
4.税务判断依赖于业务的记录。这个记录包括:纳税人的期望、动机、合同记录、资金管理、会计记录等一系列管理痕迹。而这个管理痕迹为税务定性提供了合理性支持,同时这个管理痕迹也是纳税人可以施加影响的;
5.做好痕迹管理,才有可能优化、改变、调整或者引导税务机关的税务判定;
6.部分事后管理的案例,也需要痕迹管理支持来给税务机关一个合理的出口。
税务管理VS痕迹管理之间的关系,属于另外一个话题了,如果有机会,以后单独说说。
写到这里,从税务咨询角度而言,这里还隐含着另外一个观点,那就是:所有的税务案例,只要还有陈述的机会,这个案例就还有争取一下的可能。对于某些案例已然木已成舟了,但如果能够争取一个陈述申辩的机会,那么这个案例仍然会有转机。
欲知后事,敬请关注《税务方法论之三:你的立场在哪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