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方法论之一:税务分析只有三件事
几年前,我提过一个说法,税务的事简单来看只有三件事:合理性分析、税务定性、税务定量。核心是合理性分析,分析具体业务的经济实质;其次是税务定性,判断该经济实质在税务上应当承担的义务;最后,水到渠成的进行量化判断。
这里面最重要的还是合理性分析。由于我国的税法缺乏一个统一的体系,那么现行税法的运行只有去其他现行的法律中去寻找合理性。比如合同法构筑起来的权利义务关系;比如物权法以及其他法律构筑起来的产权关系;以此为基础,去寻找具体业务的经济实质,去权衡具体业务的税务定性,或者更进一步根据需求反向设计商业模式以及业务架构。
其次,税务定性。我国现行18个税种(比较普遍的说法),每个税种都有自己的特定的规范范围,都有自己的一套计算规则;每个税种下面又有自己的一套加重或者豁免的例外条款。比较接近的是流转税(增值税)的计税依据(销售额)和企业所得税的收入确认;但又不完全统一,比如,跨区移送且用于销售的货物,增值税要求视同销售,计算销售额并征税;但企业所得税则要求法人机构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可以是增值税纳税人,但不能是所得税的纳税人。再比如,买赠问题,所得税明确销售过程之中发生的赠送行为,不单独视同销售单独确认收入;但增值税则明确,“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视同销售,很多人纠结这个无偿——这是一个错误的思路,正确的方向是满减或折扣处理。
还有更复杂的,比如个人所得税,比如,现在的增值税;在征税下面有设置了小的税目——相当于一个独立的小税种,这点在刚刚被改为增值税的营业税中体现尤为明显,这里我们以个人所得税为例,十大税目中的各类所得确认方式各有不同,有分别有不同的减免、加重(加成)规则。
税务定性,我们要做的事情是,判断某个业务属不属于这个税种的规范范围?有无豁免或加重的可能?次之,应当用那种税率,应当如何计算?如何与其他税种衔接——这里是衔接不是统一。
比如,我们评价一项业务是否应当交税,应当交那种税,要看该业务或行为触发了多少纳税义务。比如出租房屋,租赁合同,属于印花税列举的应税凭证之一,应税;房屋出租去的租金,属于房产税的征税范围;租赁行为又是一种服务,原来缴纳营业税,现在缴纳增值税。因缴纳增值税,又触发了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的纳税条件。最后,如果有剩余所得,还要缴纳所得税。
以上,纳税义务的触发条件分别是:租赁合同、取得租金、出租不动产、缴纳增值税的行为、取得了所得。
以上,纳税义务的计税基础分别是:合同标的金额;取得租金金额,若租金显著偏离市场租金,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出租不动产的收取,包含租金以及租金以外的“价外费用”;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以及立足法人主体角度的所得是多少。
以上,印花税会形成企业的期间费用,除所得税外不允许在其他税种的计税收入中减除;房产税也会在企业的期间费用中归集,除企业所得税外不允许在其他税种的计税收入中减除;增值税是资产负债表项目,不入损益亦不会影响企业所得税;附加税会在营业税金及附加中核算,最终在企业所得税钱扣除;企业所得税需要兼容其他税种(增值税除外),以收取减去成本费用,再减去税金之后确认应纳税所得额,进而确认税率和应纳税额。
此外,在税务定性环节还应再进一步:在各个税中下,有无豁免、加重等情形?有无触发其他税种纳税义务的情形?有无违犯税收程序的事情?
近来有一种观点,把所有的税种都纳入到收益、所得中去考量,所有的税种全部价值化——这也是近四十年的改革最伟大之处,就是把所有的多元化选择与判断,全部整合到价值判断中去,于税收而言,就是把所有的税种都搞成就价值征税(所得税)。而我国的税种中,所得税只有两个: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此外没有单纯就价值征税的——价值的衡量与判断,只是税种的表象之一。如果仅从价值角度分析,忽视税种本身的功能、意义及作用,所有税种都可以理解为在就价值征税,因税收的本身就是一种价值的剥夺与让渡,若以此立论,其实所有的税种都在对价值征税(都是所得税)。举个例子,比如人,若按照社会职业(智能)分类,每个人的角色都不同,千差万别的角色构成了各类社会组织。但若从人的角度来分类,所有的人都没有突破人的概念,大家之间没有质的差别;若以人的定义来讨论社会职业和社会分工,,,好吧,五十年前我们搞过伟大的社会实践,现在他们还不让说,,这个话题,我们没法继续了。
当然,这种观点还有一种隐含的意思:量能为负。但这属于另外一个话题了,本文未打算展开,需要注意的是量能为负的思想只存在于理论之中,目前我国的税法体系中没有这个概念。就我所涉及的其他国家得税制当中,也没有哪个国家明确把量能为负作为一项税收政策明确到税法体系中去。
再次,税务定量。近代税收很大程度上脱胎于会计核算之中,故以前有财(务会计)税不分家的说法,这种说法也是基于会计与税收的核算职能而言的。近日,上国会的李扣庆教授发言称,会计程序化的工作将被人工智能取代。随着社会职能的演化,会计的核算工作正是这类可以程序化工作。核算只是会计工作的基础,而会计的职能将更多的体现在预测、监控、决策支持等方面。税收亦是如此,税收的职能将则更多的体现在企业内部管理控制方面,也不是基础核算工作。
从税务角度看,量化核算工作其实是税务工作的最浅显的一环。税务合理化分析设置了商业模式;税务定性确认了税种税率;那么税务量化到最后就只变成了一个小学应用题了,甚至是“会计程序化的工作了”。
然而不幸的是,现在很多人包括很多中介的朋友,仍在以核算的思维来看待税务,甚至核算都做的差强人意:
·近日,去某大型地产集团面试时(那家不说了),CFO提出要税务经理兼顾部分财务核算——我明确拒绝了,职位与工作内容明显不匹配;
·近日,一个地税朋友拿着一张invoice给我看,上面只有一个付款条件和付款金额,地税朋友说,国税已经按照咨询服务也征税了,没做价税分离,我们咋办?
·近日,一中介朋友请我去交流税务健康检查,交流了半天,从头到尾他只想从税务局偷一套纳税评估的指标出来,然后拿着企业的数据去套。
我只能说这叫计算,核算都够不上,税务健康检查不是这个样子的。税务分析、税务管理也不是这个样子的。
好了,既然讲方法论,我们就不展开具体案例了,本文到此结束。欲知后事如何,请关注《税务方法论之二:大哥手中有只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