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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无偿提供建筑服务的税会处理

何广涛 / 2016-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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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偿行为课税
  • 建筑业营改增
  • 建筑业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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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应读者要求,编写了一个无偿提供建筑服务的案例,欢迎拍砖。

    案例背景

    A省某施工企业甲在B省承担一项工程,该工程坐落在该省某县县城之外的村庄,附近村民对施工造成的不便多有不满,为推进工程顺利施工,减少民扰现象,经与村委会商讨,该施工企业决定无偿为该村修建一条道路,长度4公里,工程于2016年8月15日开工,9月16日竣工交付使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不含税成本费用如下:

    人工费:8万元,由该工程项目的劳务分包单位承担,该单位对道路工程采用简易计税方法,款项已支付,分包单位向甲企业开具专用发票价税合计8.24万元,甲企业已将专用发票勾选。

    材料费:30万元,材料销售方为一般纳税人,材料款已支付,销售方已向甲企业开具专用发票价税合计35.1万元,甲企业已将专用发票勾选。

    机械费:5万元,机械出租方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款项尚未支付,也未取得专用发票。

    其他直接费:临时设施折旧费分配2万元。

    间接费用:项目部发生间接费用分配1万元。

    案例分析

    甲企业该项行为属于无偿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不属于公益事业用途,也不属于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情形,因此应按照视同销售业务处理。

    无偿捐建不符合会计准则关于收入确认的条件,因此应以实际发生的成本加上应由甲企业承担的税金转账,视同销售对应的进项税额,取得合规扣税凭证的,可以抵扣,因此成本应以不含税口径核算。

    税务处理

    1、标的工程开工日期为2016年5月1日后,只能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2、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竣工交付之日,亦即建筑服务完成之后。

    3、施工所在地与甲企业注册地不在同一县市区,需要在纳税义务发生后,向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及附加税。

    4、视同销售的销售额为不含税成本费用×(1+成本利润率),假定当地税务机关核定的成本利润率为10%,则道路工程的不含税销售额为:(8+30+5+2+1)×(1+10%)=50.6万元

    5、应预缴增值税金额:(50.6×1.11-8.24)÷1.11×2%=0.86万元

    6、应预缴附加税费金额:城建税0.86万元×1%=86元,教育费附加0.86万元×3%=258元,地方教育费附加0.86万元×2%=172元。

    7、在不考虑其他因素的情况下,该道路工程的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50.6×11%-0.24-5.1=2260元。

    8、甲企业B省项目部应将该道路工程的应纳税额、预缴税款以及完税凭证传递给甲企业总部,由甲企业在10月申报期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会计处理:

    1、归集成本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人工费      8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0.24

      贷:应付账款—应付分包款             8.24

    借:原材料                            3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1

      贷:应付账款—应付分包款                 35.1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材料费           30

      贷:原材料                             30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机械费            5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0.15

      贷:应付账款—应付分包款                        5.15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其他直接费      2

      间接费用          1

      贷:累计折旧                    2

        制造费用                             1

    2、交付使用

    借:营业外支出               51.566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566

      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46

    3、其他涉税核算(略)

    作者
    • 何广涛 何广涛,男,1977年5月出生,河南商丘人。 中国人民大学会计学博士,正高级会计师,注册税务师; 北京理工大学、首都经贸大学、北京工商大学、沈阳建筑大学校外研究生导师; “何博士说税”公众号创始人; 上海何博财务咨询中心总经理,北京何博财税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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