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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销售的税会处理

何广涛 / 2016-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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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会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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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相关文件规定及解读

    征税范围与视同销售:

    确定一项经济行为是否应缴纳增值税,一般应同时具备四个条件

    1、应税行为发生在我国境内;

    2、应税行为属于税法注释范围内的业务活动;

    3、应税服务是为他人提供的;

    4、应税行为是有偿的。

    满足以上四个条件一般情况下应当缴纳增值税,特殊情况下不缴纳增值税;不满足以上四个条件一般情况下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特殊情况下需要缴纳增值税,比如某些无偿的应税行为需要按照「视同销售」的规定处理。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解读:

    以上规定仅针对特定个体的特定行为,特定个体是指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也就是自然人发生上述行为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特定行为是指必须以货物(有形动产)为标的,服务、无形资产及不动产的「视同销售」按照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一的规定处理。

    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一第十四条规定: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解读:

    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以外的某些无偿行为要「视同销售」,涉及到无偿转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均需缴纳增值税,涉及到无偿提供交通运输、邮政、电信、建筑、金融、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等七种服务的,仅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需要缴纳增值税,其他个人无偿提供七种服务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比较:

    36号文关于视同销售范围的规定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要窄,仅针对单位和个人的无偿行为,且排除了公益事业以及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无偿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无偿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是否应缴纳增值税,笔者尚未见到相关规定。

    增值税处理:

    1、「视同销售」业务与正常销售业务一样进行税务处理,包括计税方法的选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等均参照正常销售业务。

    2、对于无偿行为的「视同销售」,如未向对方开具发票,应按照最近时期同类商品或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销售额,填报在增值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的「未开票收入」栏。

    3、「视同销售」业务对应的进项税额,符合规定的,可以正常抵扣。

    4、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无偿提供服务、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不需要按照「视同销售」处理,属于不征税收,不同于免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正常抵扣,不需要进项税额转出

    5、接受方取得合规扣税凭证,符合规定条件的,可凭扣税凭证上记载的进项税额抵扣。

    会计处理:

    对于无偿应税行为,一般情况下,会计上不确认收入,应将对应的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成本以及按照销售额计算的销项税额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1、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无偿提供服务: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应付账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无偿提供借款:

    借:其他应收款

      贷:银行存款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提示:无收入的销项税额,只能计入成本支出科目,可见,增值税的价外税特性具有一定的相对性。

    3、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

    借:营业外支出

      贷:无形资产(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所得税处理:

    增值税与所得税关于无偿行为的规定存在口径上的差异,所得税法规定,对于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而36号文第十四条将用于公益事业的无偿行为排除在「视同销售」之外,可见,36号文规定的「视同销售」业务,不属于公益捐赠,其对应的成本及销项税额均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恭祝各位读者朋友中秋快乐,阖家幸福,万事如意!

     何广涛

     

     

    作者
    • 何广涛 何广涛,男,1977年5月出生,河南商丘人。 中国人民大学会计学博士,正高级会计师,注册税务师; 北京理工大学、首都经贸大学、北京工商大学、沈阳建筑大学校外研究生导师; “何博士说税”公众号创始人; 上海何博财务咨询中心总经理,北京何博财税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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