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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乙方那点儿事儿:总结篇

何广涛 / 2016-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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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总分包模式
  • 税法解读
  • 税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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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对甲方而言,「差额模式」下,甲供材属于自用,未转移货物所有权,因而不需要计提销项税额,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全额或者分期抵扣;「总额模式」下,甲供材属于有偿转让货物所有权,应计提销项税额。

    一、前文错误更正

    本周主要围绕甲供问题发了五篇文章,系列文章中的「之二」和「之三」两篇的部分会计处理分录,存在错误,经热心读者指出,更正如下,并向大家致歉!

    「之二」的例2「总额模式」下甲方的会计处理:

    房开企业自采钢材转用于工程建设时,取得乙方开具的专用发票,应分两步处理:

    借:开发成本—建安工程费2271.85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8.15万元

       贷:应付账款2340万元

    借:应付账款2340万元

       贷:其他业务收入20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万元

    「之三」的例2「总额模式」下甲方的会计处理:

    甲方自采钢材转用于工程建设时,取得乙方开具的专用发票,也应分两步处理:

    借:在建工程2271.85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40.89万元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27.26万元

       贷:应付账款2340万元

    借:应付账款2340万元

       贷:其他业务收入20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万元

    二、多余的几句话

    针对甲供问题,存在理解的分歧,我再多说几句话,表达下我个人的观点。

    第一,本人认为,甲供的模式分为「总额模式」和「差额模式」两种,这是一种客观存在。

    第二,不管模式为何,甲供比例为多高,承包方均可根据36号文的规定,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第三,对乙方而言,两种模式的销售额口径不一样,但与工程承包合同造价口径一致,与建造合同确认收入的口径一致。

    第四,对甲方而言,「差额模式」下,甲供材属于自用,未转移货物所有权,因而不需要计提销项税额,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全额或者分期抵扣;「总额模式」下,甲供材属于有偿转让货物所有权,应计提销项税额。

    第五,本人对甲供两种模式的划分,只是为了探讨这些客观存在的税务及会计处理方法,不代表本人赞成甲供。

    何广涛

    作者
    • 何广涛 何广涛,男,1977年5月出生,河南商丘人。 中国人民大学会计学博士,正高级会计师,注册税务师; 北京理工大学、首都经贸大学、北京工商大学、沈阳建筑大学校外研究生导师; “何博士说税”公众号创始人; 上海何博财务咨询中心总经理,北京何博财税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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