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乙方那点儿事儿:总结篇
一、前文错误更正
本周主要围绕甲供问题发了五篇文章,系列文章中的「之二」和「之三」两篇的部分会计处理分录,存在错误,经热心读者指出,更正如下,并向大家致歉!
「之二」的例2「总额模式」下甲方的会计处理:
房开企业自采钢材转用于工程建设时,取得乙方开具的专用发票,应分两步处理:
借:开发成本—建安工程费2271.85万元
贷:应付账款2340万元
借:应付账款2340万元
贷:其他业务收入20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万元
「之三」的例2「总额模式」下甲方的会计处理:
甲方自采钢材转用于工程建设时,取得乙方开具的专用发票,也应分两步处理:
借:在建工程2271.85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40.89万元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27.26万元
贷:应付账款2340万元
借:应付账款2340万元
贷:其他业务收入20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万元
二、多余的几句话
针对甲供问题,存在理解的分歧,我再多说几句话,表达下我个人的观点。
第一,本人认为,甲供的模式分为「总额模式」和「差额模式」两种,这是一种客观存在。
第二,不管模式为何,甲供比例为多高,承包方均可根据36号文的规定,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第三,对乙方而言,两种模式的销售额口径不一样,但与工程承包合同造价口径一致,与建造合同确认收入的口径一致。
第四,对甲方而言,「差额模式」下,甲供材属于自用,未转移货物所有权,因而不需要计提销项税额,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全额或者分期抵扣;「总额模式」下,甲供材属于有偿转让货物所有权,应计提销项税额。
第五,本人对甲供两种模式的划分,只是为了探讨这些客观存在的税务及会计处理方法,不代表本人赞成甲供。











阅读平台上看视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