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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期间税收优惠原则上延续,两项政策应重点关注

邹胜 / 2016-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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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营改增
  • 税收优惠政策
  • 延续
  • 差额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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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劳务派遣、旅游业的差额抵扣因为原营业税下减除的是个人性质的费用,营改增后多数无法被进项税金替代。

    财政部办公厅主任、新闻发言人欧文汉8日表示,为进一步减轻企业税收负担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全面推开期间,拟对税收优惠政策原则上予以延续,对特定行业采取过渡性措施,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欧文汉在中国政府网解读2016年财政预算报告时说,5月1日起,营改增试点范围将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考虑到当前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特别是实体经济面临的困难,方案设计时,对改革的力度和节奏作了妥善安排。

    元素说税重点提示关注以下行业税收政策:

    1、劳务派遣是否继续差额征收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的规定: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下同)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由于人力成本实现直接抵扣的可能性不大,关注营改增后劳务派遣的具体政策,这关系到劳动密集型用工企业,特别是建筑业的进项问题。

    2、旅游业是否继续差额征收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如果旅游业继续执行差额征收的税收政策,也将造成较大影响。此前,《中国旅行社协会关于“营改增”对旅行社行业影响的意见函》披露,中旅协建议继续执行上述政策,同时,为防止企业利用旅行社对其差旅、奖励旅游等费用类支出进行超范围进项税抵扣,建议全行业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营改增后,大部分原营业税的差额征收政策就会被增值税“销项减进项”的功能所替代。但劳务派遣、旅游业的差额抵扣因为原营业税下减除的是个人性质的费用,营改增后多数无法被进项税金替代。同时,这两个行业的营改增政策关系到外部人力成本、兼具有个人、单位性质的消费支出(如旅游费、住宿费、餐饮费)等能否扣除的问题。

    邹胜

    作者
    • 邹胜 90后税务研究发烧友。经常在《中国税务报》、《注册税务师》等多家媒体上发表专业文章。多次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司室组织的征文比赛中获奖。
      微信公众号:元素说税(yuansutax)、新浪博客:元素说税-邹胜。
      愿凭着自己的兴趣在税务知识的探索道路上慢慢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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