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词夺理的筹划或需要公关的筹划
张伟2016随笔:筹划不是罪,蹩脚的筹划就要补税。讲了一个所谓的筹划,实则逃避缴纳消费税7000万的案例。
案例:某大型石化H炼厂拥有500万吨炼化能力,2013年以前,即“47号公告前”年代,该公司对外销售沥青原料,其交易流程为,第一步:将沥青原料销售给集团销售平台A公司,并开具专用发票;第二步,A公司将沥青原料销售给非关联四家沥青加工企业,(以下简称四家企业),这四家企业距离H公司有几十公里的路程。第三步,四家公司将沥青原料加工成10#沥青,对外销售。简单的说,就是2013年之前H公司卖的是沥青原料,而沥青原料和10#沥青都是不征收消费税的。而47公告后,沥青原料需要征收消费税,10#沥青则继续不征收消费税,于是故事儿来了!
检查人员发现,2013年以后,H公司变性格了,不卖沥青原料,改成卖10#沥青了。难道企业上了制作10#沥青的生产线?几经核实,并非如此,原来企业签订了一份"设备租赁合同",租赁Z公司的设备生产10#沥青。
检查人员立即赶往Z公司外调协查,惊奇的发现Z公司根本没有10#沥青生产设备,但是Z公司声称,我虽然没有设备,但是我租赁使用的四家公司设备,然后再租给H公司,我这是转租!到四家公司调查发现,沥青原料实际仍然如47号公告之前的模式,H公司将沥青原料直接发往四家公司,四家公司加工成10#沥青,只是开票模式变为了:H公司开10#沥青发票给平台A公司,A公司开10#沥青发票给四家公司而已!
至此,检查人员顿时明白了,交易与此前没有发生变化,企业做了所谓的税收筹划而已。47号公告前卖沥青原料,现在改成卖10#了!掩耳盗铃之举也!接下来就是政策之争了:
检查组指出:您这分明是税收筹划。
企业回应:我就是筹划,咋么了?难道筹划有罪么?
检查组:筹划无罪,但是必须合法合规。你们这是错误的筹划,或者说失败的筹划。
即使承认你们的交易模式,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用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也要视同销售,因此要补消费税7000万元。检查组进一步指出:之所以你们不采取直接租赁四家公司设备,而是同八杆子打不着的Z公司签订租赁合同,Z公司再去所谓的租赁四家公司设备,就是想迷惑税务机关视线,因为原来卖沥青原料给四家公司,现在租赁四家公司设备生产10#,太招摇显眼了!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不定你们偷税就够意思了!企业回应:我们咨询了最高税务机关了,我们这么大的一个石化企业,在几十里地的厂区装置内,半成品从应税消费品到非应税消费品不断变化,因此是否征收消费税以最终产品为准,否则根本无法执行。
既然企业抬出了最高税务机关,不敢怠慢,且企业所说的半成品不断变化问题,政策如何执行,也是我们的疑问。于是,我们也请示政策。
上级税务机关给出答复:这种半成品不断变化的情形,应以最终产品为准,但是半成品不能出厂区,出了厂区,就要按照“以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视同销售征税了,因此支持你们征税!
企业又回应:我们租赁设备生产,设备所在厂区就是我们的厂区,因此按照没有出厂区的概念,我们无需缴税!
检查人员差点气乐了!给你几分颜色,你还开染坊了!
最终的结论:当然是按照视同销售必须缴纳消费税,虽然企业多方辩解,但已经改变不了大局了。7000多万消费税顺利入库了!
实际工作中,类似的所谓筹划案例很多,比如:
1、一个公司经营用房屋是老板个人的,房屋买价将近3000多万,以年租金10万元租赁给公司使用,缴纳房产税12000元,如果按原值缴纳房产税应缴30多万,但纳税人自我感觉良好,一口咬定是租赁。按租赁,那么,明显存在租金偏低的问题,按二十年的房屋折旧额计算也好,按3000多万块钱的利息计算也好,一年租金至少也要在200万以上,应缴房产税二三十万,但企业强词夺理,租金只有这么多,企业还举例哪个地方租金多少,哪个地方租金多少,当然都是些个别与该企业类似的案例。
2、分解房屋出租租金。有个企业将房屋租金分解为房租、土地使用费、商业营运费三部分。有企业将房租分解为房租、设备出租、物业费等。还有将房租分解一部分出去作为广告费等,五花八门,名为筹划,实际都是逃避缴税。
这样的筹划都经不起推敲,要么需要公关,要么寄希望于税务部门不较真。
不过,话又说回来,对于这样的筹划,纳税人硬是不服软,税务部门处理起来也不那么得心应手,无论是政策上还是在取证上,都有些费力。
理论是一回事,实际可能是另一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