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优惠能否叠加享受
企业所得税优惠文件特别多,优惠项目很多,优惠方式也很多,带来一个问题,企业同时符合多项税收优惠政策能否叠加享受呢?文件中有时似乎强调不能叠加享受,有时又说能叠加享受。如:
财税[2009]69号:
一、执行《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规定的过渡优惠政策及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的企业,在定期减免税的减半期内,可以按照企业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其他各类情形的定期减免税,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25%的法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
二、《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三条所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财税[2015]6号七、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以及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等依照本通知规定可以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与其他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一项最优惠政策执行,不叠加享受。
我觉得有两点可以肯定不能叠加享受的:
1、既符合定期减免,又符合低税率优惠的,不能按优惠税率减半。
2、既符合甲定期减免政策,又符合乙定期减免政策,只能选择一个享受,不能把两个优惠政策加起来享受,比如一个三免三减半的,一个二免三减半的,不能加起来享受五免六减半。
但是其他的可不可以叠加享受呢,怎么叠加享受呢?
我觉得不同的优惠方式优惠程度是不一样的,以比较典型的三种,免税收入、所得减免和减免所得税来比较,减免所得税以15%的税率优惠为例。
从上表可以看出,免税收入是最优惠的,收入不计,成本费用可以抵减其他项目所得。
所得减免,是这个项目的所得不用交税。
减免所得税额,只是减少一部分纳税义务。当然,这是税率优惠,如果是定期减免,与所得减免的定期减免效果一样。
再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填表顺序来看,先是免税收入,从利润总额中将免税收入减掉了。然后是所得减免,最后是减免所得税额。
前面优惠减掉了的部分收入或者所得后面就不存在了。只有所得减半征收,在所得减免时只填了一半的数字,在减免所得税额时会产生重复,但减免所得税额优惠明细表A107040第28行,要将这部分重复减免剔除。
例1:企业从事花卉种植正处于减半征收期,同时又认定为高新企业,当年利润200万,那么填表时,
先填A107020,减免所得100万,
主表调整后所得是200万,减所得减免后,应纳税所得额100万,
再填A107040,第2行高新减免100*(25%-15%)=10万,第28行,减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100*(25%-15%)=10万,合计减免金额:0
主表应纳税额:100*25%=25万
所以,企业虽符合两项优惠条件,但结果只享受到一项优惠。
假如企业减半征收项目之外还有所得,还是可以继续享受税率优惠的。
例2:高新企业利润2000万,其中技术转让所得700万,
先填A107020,减免所得,免税的500万,减半的200万,填表100万
主表调整后所得是2000万,减所得减免后,应纳税所得额1400万,
再填A107040,第2行高新减免1400*(25%-15%)=140万,第28行,减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100*(25%-15%)=10万,合计减免金额:130万。
主表应纳税额:(2000-600)*25%-130=220万。
所以,倒底可不可以叠加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呢?可以,又不可以。
可以,是可以先享受前面的优惠,还有所得继续享受后面的优惠,从最优的政策开始。
不可以,是享受了前面的优惠部分,不可以重复享受后面的优惠。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如果同时又享受减半征收,最后应该交多少税呢?
例3:企业从事花卉种植正处于减半征收期,同时又是小微企业,当年利润20万,那么填表时,
先填A107020,减免所得10万,
主表调整后所得是20万,减所得减免后,应纳税所得额10万,
再填A107040,第1行小微减免10*(25%-10%)=1.5万,第28行,减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10*(25%-10%)=1.5万,合计减免金额:0
主表应纳税额:10*25%=2.5万
问题:减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时,是减10*(25%-10%)=1.5万,还是10*(20%-10%)=1万?
从填表的逻辑性来讲,我倾向于减10*(25%-10%)=1.5万,但是,这样的结果是只享受了减半征收优惠,没有享受到小微优惠,而小微优惠比减半更优惠,企业选择最优的执行的话,可以只选择小微优惠,不填减半所得那个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