样板房是否缴纳房产税?
样板房分两种,一种是将开发产品装修作为样板房,一种是作为临时设施单独建造样板房。
个人认为:作为临时设施单独建造样板房,从建成之日起,应该征收房产税。将开发产品装修作为样板房的,按开发产品处理。
国税发【2003】89号规定: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不装修作为样板间的开发产品是否征房产税,文件规定很清楚,但装修后作为样板间展示的开发产品呢?关键在于判断样板间是否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售出前已使用的商品房。
从最广义的理解,展示也是一种使用。但是,如果说展示也是使用,那么,一般的开发产品也对外展示,房企营销人员会根据客户的要求或者主动带客户看任何一套房子,这么说来,所有的房屋在出售前都已投入使用?这显然没有道理。
所以,个人认为,用开发产品作为样板房在出售前不应该征收房产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2003]89号
颁布时间:2003-07-1500:00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迅猛发展,涉及房地产税收的政策问题日益增多,经调查研究和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现对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征免房产税问题
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二、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