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总局的两个答疑看理论和实务的差距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1、核定征收企业(按收入核应税所得率),处置固定资产,计算所得税时收入按什么确定,资产销售收入还是经清理后按会计科目“营业外收入”金额?
会计上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最终得出的“营业外收入”相当于应纳税所得额的概念,而不是纯粹的收入概念。且能够准确计算相关成本费用的情况下,才能得出会计上的“营业外收入”科目金额。
言下之意,能够算出营业外收入的就不符合也不应该核定征收。核定征收的,应该不能够算出营业外收入。所以问题是不存的。而事实上,问题恰恰存在。
2、建筑企业将项目全部承包给个人收取的管理费,企业所得税如何缴纳?
建筑企业应将从工程发包方取得的承包收入按规定确认为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将支付给分包单位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作为成本扣除。《建筑法》规定,禁止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将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他人。
项目经理承包制事实上是建筑企业将工程转包给了个人,或者是个人承揽业务挂靠建筑企业,这是建筑法明令禁止的行为,但实务中,项目经理承包制有一定的普遍性,而且在账务处理上,建筑企业仅按收取的管理费作收入,工程收入和成本全然不纳入公司管理和核算。
类似例子还有很多,比如集体土地没被征用不准转让,所以,集体土地转让不征土地增值税,而事实上,集体土地没被征用便转让的案例现实中也是存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