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案OR审批?我为某省税所一大哭
关于同意A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变更办公地址的通知
X注税函〔2015〕11号
A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你所报来《变更办公地址申请报告》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并、变更、注销税务师事务所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4】850号)精神,同意A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编号:22130)办公地址由B市XX区XX中路X号XX商务楼4楼变更为B市XX区XX中路三段X号XX苑第9栋X房。
x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2015年12月3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并、变更、注销税务师事务所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
国税函〔2004〕8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日前,国务院在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中,取消“对合并、变更、注销税务师事务所的审批”。鉴于对税务师事务所的行政审批作为非许可类审批项目保留,为规范税务师事务所的管理,决定对合并、变更、注销的税务师事务所实行备案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税务师事务所的合并、变更、注销,应向工商部门提出申请并办理完毕相关手续后,报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备案。
二、合并、变更性质后的税务师事务所,符合税务师事务所设立条件的,由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核发新的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不符合税务师事务所设立条件的,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收回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不再核发。
三、注销的税务师事务所,由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核销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
四、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对已办理税务师事务所合并、变更、注销手续的,应在30日内上报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备案。
关于注销xa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的通知
x注税函[2015]7号
xa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你所因经营管理不善,报来《要求注销xa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报告》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14号令)规定,同意注销xa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你所接此通知后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注销工商、税务登记,上交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正、副本);并办理本所执业注册税务师转所等相关手续。
x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2015年6月17日
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4号)
第三十一条税务师事务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合并、变更、注销等手续后,应当到省局管理中心备案。
元素说税分析:
这两封函件与其依据的政策文件,元素都做了对比。看来该省税管中心既没有搞清“备案”与“审批”的区别,也没有搞清办理程序的先后顺序。
所谓备案,是指向主管机关报告事由存案以备查考,而非经审查后批准。
而此前,该省税管中心一份《x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关于<关于税务师事务所开展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项目鉴证业务资质确认的通知>废止的通知》(x注税函[2014]12号)也是雷人,该文件规定:从即日起废止《关于税务师事务所开展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项目鉴证业务资质确认的通知》(x注税字[2005]13号)。凡依法审批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从设立之日起即可开展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项目鉴证业务。
这意味着,在此之前当地税所从事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项目鉴证业务居然也需要事先得到税管中心的批复确认。
元素请类似部门好好理解下政府“简政放权”的精神,多为大家办实事,少给企业添障碍。
注:
本文中涉及地域的主要关键字已作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