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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仓库火灾损失1952万,进项转出254万?

黄扬易 / 2022-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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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市公司
  • 进项税额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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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依据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请做好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公开发行可转债发审委会议准备工作的函》的回复,公司2020年2月20日仓库发生火灾,损毁存货的账面价值1,952.21万元及对应的进项税253.79万元,扣除保险赔款998.00万元、火灾残次品处置收益53.10万元,仓库火灾事故实际损失1,154.90万元。

     

    火灾损失1952.21万元,进项转出253.79万元,即全部都按照13%的税率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显然公司是将此次火灾损失定义为增值税非正常损失,将之前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问题是,进项税额转出254万,真的要转出吗?火灾损失到底属不属于增值税的非正常损失?

    增值税非正常损失列举的四种情形中,违法被没收等损失很好理解,关键在于另外三种损失,必须是“管理不善”原因导致,其他原因导致的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不属于非正常损失,无需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首先,此次仓库火灾事故是否属于“管理不善”导致?从回复中我们看到,火灾原因并不明确,本次火灾事故不属于责任事故,亦不属于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所以,不是所以火灾事故都能扣上“管理不善”的帽子。

    其次,管理不善导致的“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火灾毁损并不属于上述列举的3种损失情绪,并不属于非正常损失。

    易税易行认为,案件的火灾损失并不属于增值税的非正常损失,增值税进项税额无需作转出处理。本次选取的案例主体是宁波的上述公司,恰好宁波税务在2014年曾明确火灾损失不属于增值税的非正常损失,无需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我们认为企业可以跟税局沟通进项税额转出事宜,如无需转出,可以将该部分进项税额作转回处理。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请做好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公开发行可转债发审委会议准备工作的函》的回复节选:

    问题3、关于仓库火灾。2020年,申请人因仓库火灾损失产生营业外支出1,154.90万元。请申请人说明仓库火灾的具体情况,是否属于重大安全生产或责任事故,因火灾导致的存货等损毁金额、保险公司赔付情况、具体会计处理情况,是否存在报废资产或毁损资产未进行会计处理的情形。请保荐机构、申报律师及申报会计师按各自职责进行核查,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回复:

    一、仓库火灾的具体情况

    (一)租赁仓库火灾事故基本情况

    2020年2月20日凌晨2点左右,宁波恒逸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逸物流”)5#仓库发生火灾事故,该仓库系申请人租赁使用,用于存放相关产成品。事故发生后,相关方面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积极配合消防部门、恒逸物流进行灭火工作,经过救援人员的全力扑救,于2020年2月20日上午9时左右扑灭火势。本次火灾事故致使申请人存放在恒逸物流5#仓库中的SBS产品形成损毁。损毁存货的账面价值1,952.21万元及对应的进项税253.79万元。

    (二)该火灾事故责任认定情况

    1、当地消防部门对于此次火灾事故的认定情况

    2020年4月20日,申请人收到宁波市公安消防支队北仑区大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仑消火认字[2020]第0002号),认定书对起火原因认定如下:可排除放火、遗留火种、外来火源、电气故障、违章作业、雷击等引发火灾的可能性,不排除特定条件下热塑性弹性体SBS1302颗粒自燃引发火灾的可能性。就该事故认定书,经消防部门访谈确认,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SBS产品自燃燃点为440摄氏度,火灾发生当天的气候条件无法致使该产品自燃;

    (2)该消防部门检测了火灾现场残留的申请人SBS产品的成分,经检测,证实残留的SBS产品成分中无易燃物质;

    (3)没有直接证据证明火灾是由于SBS产品的自燃引起的,且因无法还原当时的条件,消防部门采取了排除法。

    综上,消防部门未将此次火灾事故认定为系申请人SBS产品自燃引起,但因客观条件无法还原当时的条件,因此无法将申请人SBS产品自燃这一火灾原因进行排除。

    2、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就火灾相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2020年5月29日,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浙江海泰”)就《火灾事故认定书》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浙海泰总部律(专)字[2020]第0094号),认为:

    (1)消防部门关于“不排除特定条件下热塑性弹性体SBS1302颗粒自燃引发火灾的可能性”的认定仅为假定上的起火原因,并非确定性的起火原因;

    (2)《火灾事故认定书》将存货自燃引发火灾的可能性,限定为“特定条件下”。通常理解为可以排除一般条件下的自燃可能性。从目前审阅的资料上看,无法查清“特定条件”的具体指向以及是否客观存在,且申请人产品的理化特性为不易燃,故难以确认自燃系引发火灾的原因;

    (3)既往的司法裁判案例就“无法排除自燃原因引发火灾”比较多地认定为无法确定自燃为火灾原因,且强调保险人的举证责任。

    综上,浙江海泰认为:《火灾事故认定书》并未认定SBS自燃是火灾原因。

    二、是否属于重大安全生产或责任事故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四百九十三号)第三条规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申请人本次火灾未造成人员伤亡,造成的直接损失亦低于5000万元,不属于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国家实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债发审委会议准备工作的函的回复7-2-29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经保荐机构核查,申请人本次火灾仅由消防部门出具了《火灾事故认定书》,该认定书并未认定申请人对本次火灾需承担责任,同时申请人亦未受到任何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责任追究,因此,申请人本次火灾亦不属于责任事故。综上所述,本次火灾事故不属于责任事故,亦不属于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三、因火灾导致的存货等损毁金额

    恒逸物流火灾事故致使申请人存放在恒逸物流5#仓库中的SBS产品形成损毁。损毁存货的账面价值1,952.21万元及对应的进项税253.79万元。

    四、保险公司赔付情况

    2019年5月4日,申请人与首席承保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波市分公司、共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签署《保险合同》,约定申请人所涉及的财产一切险和机器损坏险向保险人投保,保险人按照合同及其他特别约定的予以承保,并负责处理查勘、理赔的有关事宜。根据该《保险合同》,申请人就投保财产原材料和存货的保险期间为2019年5月9日零时至2020年5月8日二十四时,2020年7月22日北京佳实德保险公估有限责任公司、泛华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对本次火灾造成的损失出具《公估报告》核定:保险标的热塑胶性弹性体(苯乙烯类)即SBS产品损失19,909,086.45元。申请人于2020年7月28日收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赔款9,980,000.00元。

    五、具体会计处理情况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关于“1901待处理财产损溢”规定:本科目核算企业在清查财产过程中查明的各种财产盘盈、盘亏和毁损的价值;待处理财产损溢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1)盘亏、毁损的各种材料、库存商品生物资产等,借记本科目,贷记“原材料”、“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公益性生物资产”等科目。材料、库存商品采用计划成本(或售价)核算的,还应同时结转成本差异(或商品进销差价);

    (2)盘盈、盘亏、毁损的财产,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处理时,按残料价值,借记“原材料”等科目,按可收回的保险赔偿或过失人赔偿,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按本科目余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按其借方差额,属于管理原因造成的,借记“管理费用”科目,属于非正常损失的,借记“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按其贷方差额,贷记“管理费用”、“营业外收入”科目。

    根据上述准则应用指南的具体要求,基于当时所掌握的信息和事件进展情况,申请人于2020年2月29日进行了会计处理,将在恒逸物流火灾事故中损毁的账面价值1,952.21万元存货及对应的进项税253.79万元合计金额2,206.00万元计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后考虑保险理赔工作的实际进展情况,根据会计谨慎性原则,申请人于2020年5月31日针对上述会计处理进行了调整,将火灾事故涉及存货的相关损失2,206.00万元计入营业外支出。2020年6月8日申请人将火灾残次品处置收益53.10万元冲减营业外支出。2020年7月28日申请人将收到的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赔款998.00万元冲减营业外支出。2020年度,申请人因恒逸物流仓库火灾事故产生营业外支出1,154.90万元。

    六、是否存在报废资产或毁损资产未进行会计处理的情形

    恒逸物流仓库火灾事故发生后,申请人及时清查毁损资产清单,毁损的账面价值1,952.21万元存货及对应的进项税253.79万元已经进行了会计处理,不存在报废资产或毁损资产未进行会计处理的情形。

    黄杨易

    作者
    • 黄扬易 黄扬易先生 广州易税易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会计师。十多年财税工作经验,主要从事财税咨询、税务筹划、风险管理等服务,曾为数百家企业提供财税咨询服务。热门课程包括《税务管理与筹划》、《企业日常税务风险管理》、《十大经典案例教你节约个税》、《金税三期严控下的税务风险防范及应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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