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借统还免增值税,别忘了备案、开发票
营改增之前,统借统还业务,集团或者核心公司向下属公司收取利息不征营业税(财税〔2000〕7号、国税发〔2002〕13号、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92号);
营改增之后,统借统还业务免征增值税(财税〔2016〕36号文附件3)。
很多人理解营改增政策是对营业税优惠的平移,其实不然。
不征税不同于免税。
不征税,不属于税收优惠,不需要办理备案手续(少数地区对不征税收入也要求备案),不征税收入不属于发票开具发票,按规定开具收据即可;
免税,属于税收优惠,按规定需要办理备案。免税项目属于发票开具的范围,只是不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以下部分税务机关关于备案及发票事项的规定,供参考:
广州国税:增值税减免税备案
减免税项目:
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需提供资料:
1.《纳税人税收优惠办理表》;
2.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合同;
3.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的统借统还贷款合同。
宁波国税:增值税减免流程
“53.统借统还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81509,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应报送:《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惠州国税:符合免征增值税条件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需报送《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进行备案。”
发票:
6.问:实行统借统还办法的企业资金拆借利息能否在税前扣除?
答: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对统借统还业务的规定: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因此,对实行统借统还办法的企业集团,利息支付方向统借方支付的利息支出,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一条的规定,凭发票在税前扣除凭证。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专题六:2016年所得税汇缴热点问答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