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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增值税降税率!进项加计扣除!文件明确了

黄扬易 / 2019-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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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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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留抵税额退税的范围扩大了,但是并不是每个企业都能享受的,留抵税额要有一定的量,同时遵纪守法,纳税信用等级还是很重要的。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增值税实质性减税,现将2019年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易税易行提示】用于生产加工或者委托加工基本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扣除率由12%变为10%。农产品免税发票在3月还是4月开具对销售者影响不大,建议相关企业3月购买农产品时要及时取得发票并且进行进项认证。

    三、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

    2019年6月30日前(含2019年4月1日前),纳税人出口前款所涉货物劳务、发生前款所涉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在计算免抵退税时,适用税率低于出口退税率的,适用税率与出口退税率之差视为零参与免抵退税计算。

    出口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时间,按照以下规定执行: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除外),以海关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非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以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以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四、适用13%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11%;适用9%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8%。

    2019年6月30日前,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退税率;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退税率。

    退税率的执行时间,以退税物品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开具日期为准。

    五、自2019年4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四)项第1点、第二条第(一)项第1点停止执行,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易税易行提示】企业厂房的进项税可以一次性扣除了,以前购买的进项税额抵扣了60%,剩下的40%在2019年4月不管是否是取得抵扣凭证的第13个月都可以抵扣。

    六、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二十七条第(六)项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二条第(一)项第5点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修改为“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易税易行提示】原来不管是因公出差还是私人出行坐飞机、火车、轮船、汽车等都不能抵扣,现在都能抵扣啦!但是注意不是所有票都能抵扣,要么取得的是电子普通发票(例如网约车平台开的电子普通发票),要么是客票上有身份信息。如果都不符合(例如的士发票,是纸质的发票同时没有旅客身份信息),就不能抵扣。

    实际操作注意的点:1、员工出差是因公出差,为了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2、客票上有身份证信息,身份信息通常情况下是单位员工;3、2019年4月1日以后取得的票;4、取得的客票为电子普通发票,直接视同专票发票抵扣票面注明的税额;5、机票抵扣金额根据行程单上的票价和燃油附加费确定,保险费不在内;6、机票和高铁票都是按9%计算进项税额,船票、大巴车票是按3%计算进项税额,例如高铁票价100元,可抵扣进项为100/1.09*9%=8.26元,100元大巴车票,可抵扣进项为100/1.03*3%=2.91元;7、企业实际处理过程中需要财务人员自行进行计算税款分离,不清楚可以找易税易行,给您解答!

    七、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一)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二)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三)纳税人应按照现行规定计算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以下称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后,区分以下情形加计抵减:

    1.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2.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3.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纳税人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五)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骗取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或虚增加计抵减额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六)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易税易行提示】时间是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所以这个月的进项发票不是特别着急来抵扣的话,可以考虑放到4月1日后去认证抵扣,这样也能享受加计10%抵减!两个比例:1、50%:取得的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的销售额合计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2、10%: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当年内享受加计扣除不调整,第二年是否享受需要根据上一年的的销售额比重确定,所以销售比重要引起财务人员、老板们的关注。提醒财务人员一定要注意加计抵减税额一定要单独核算

    八、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二)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三)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四)纳税人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五)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办理免抵退税后,仍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六)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按照本条规定再次满足退税条件的,可以继续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但本条第(一)项第1点规定的连续期间,不得重复计算。

    (七)以虚增进项、虚假申报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留抵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八)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中央、地方分担机制另行通知。

    【易税易行提示】留抵税额退税的范围扩大了,但是并不是每个企业都能享受的,留抵税额要有一定的量,同时遵纪守法,纳税信用等级还是很重要的。

    九、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2019年3月20日

    作者
    • 黄扬易 黄扬易先生 广州易税易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会计师。十多年财税工作经验,主要从事财税咨询、税务筹划、风险管理等服务,曾为数百家企业提供财税咨询服务。热门课程包括《税务管理与筹划》、《企业日常税务风险管理》、《十大经典案例教你节约个税》、《金税三期严控下的税务风险防范及应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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