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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付账款潜藏的涉税风险

黄扬易 / 2019-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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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应付账款
  • 涉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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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应付账款项目,根据“应付账款”和“预付账款”科目所属的相关明细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合计数填列,“应付账款”与“应付职工薪酬”一样,属于经营性负债项目,这些项目属于企业正常营业周期中使用的营运资金的一部分。

    “应付账款”科目核算企业因购买材料、商品和接受劳务供应等经营活动应支付的款项。企业(金融)应支付但尚未支付的手续费和佣金,可将应付账款科目改为应付手续费及佣金科目,并按照对方单位(或个人)进行明细核算。企业保险应支付但尚未支付的赔付款项可将本科目改为应付赔付款科目,并按照保险受益人进行明细核算。

    如大额应付账款长期挂账,可能潜藏税务风险。以下是常见风险,提醒企业关注:

    购买发票被查处

        一些企业实际利润较高,为降低税负,采用购买成本费用发票冲减利润的方式操作,有些时候并没有向相关单位支付款项。购买发票时,借: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等科目,贷:应付账款-A。此时,“应付账款-A”会长期挂账。

    一旦A走逃,税局追索到买票方,上述买票行为即被发现,企业面临补税、罚款、滞纳金、甚至是刑事责任等风险。

    隐瞒收入被补税

    取得收入不开具发票,账上不作为收入纳税,而是通过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等往来科目核算。一旦被要求确认收入,需要补缴相应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同时有罚款、滞纳金等损失。

    链接:这3个税务稽查案例查处的问题,你们家可能也有

    无法偿付被调增补税

      无法偿付的款项,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等文规定,需要在确认无法偿付当年度按规定结转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此处需注意,没有能力支付不等于无需支付,前者是企业需要支付但已经没有资产支付或者是由于某些原因仍未支付,要求破产清算企业对应付账款挂账余额结转收入纳税、要求企业应付账款挂账超3年即结转收入纳税,不一定符合规定。

    我比较认同天津市税务局2016年12月30日发布的《企业清算环节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的观点,该办法第十二条明确:企业清算前已确定不需支付的应付款项,应并入生产经营所得征税。企业清算期间确定的不需支付的应付款项,需并入清算所得征税。企业清算期间应支付但由于清算资产不足以偿还的未付款项,无需并入清算所得征税。

    虚列成本费用被补税

    企业利润较高,预提成本费用入账,季度预缴时按照会计利润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有实际的成本费用支出,尚未支付款项、取得发票,按规定预估作为成本费用入账符合规定,只要在次年汇算清缴前取得相应发票入账,可以税前列支。

    财会[2016]22号文明确:一般纳税人购进的货物等已到达并验收入库,但尚未收到增值税扣税凭证并未付款的,应在月末按货物清单或相关合同协议上的价格暂估入账,不需要将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暂估入账。下月初,用红字冲销原暂估入账金额,待取得相关增值税扣税凭证并经认证后,按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的金额,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应付金额,贷记“应付账款”等科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文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需注意的是,暂估需要有真实业务基础、合同等相关暂估入账资料,“应付账款”科目挂账也会有对应的供应商信息,如果纯粹为了降低利润暂估成本费用入账,没有真实业务、没有合同等资料,甚至连应付账款明细都没有明确,可能被纳税调增补税。

     

    附件: 相关报道

    税务部门提醒:警惕“应付账款”暗藏风险

    (宁波日报记者董娜、通讯员汪婧尔)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存在一部分应付款项未予支付而导致挂账。这类企业应加强对应付账款的核算管理,警惕因忽视管理而引发的涉税问题,更不可利用应付账款账户偷逃税收。

    近年来,市国税局第三稽查局在实际税务检查工作中发现,企业应付款项长期挂账的原因五花八门,有因质量瑕疵问题而扣留质保金的,有因债权人解散、债权人遗忘而未曾支付的等等。更有甚者,铤而走险将应付账款账户作为企业收入调节的“蓄水池”,用来隐匿收入或虚列成本宁波Q公司通过虚构经营业务收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没有实际货款支付,便将该笔款项长期挂在应付账款科目下。Q公司的做法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所列票面金额不得计入成本,市国税局第三稽查局依法对该公司追缴税款和罚款,并按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企业将沉寂或无债权人追索的应付款项以长期挂账方式处理的举措,存在极大涉税风险与财务风险,而利用应付账款科目故意隐匿收入、取得虚开发票以虚列成本的做法,更是触犯刑法的行为。一旦查实,不仅要如实补缴相应税款,加收滞纳金,还将被处以相应的罚款,有的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得不偿失。且应付账款长期挂账会夸大企业的资产负债率,造成财务报表失真。

    市国税局第三稽查局检查人员介绍,根据相关税法,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其中包括“其他收入”,而“其他收入”中包括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因此,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正确的处理应将其作为营业外收入,并入企业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税务部门建议广大企业定期开展长期挂账应付账款的专项清理,对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按会计准则及税法的要求及时处理,日常加强应付账款的核算,建立健全应付账款的核销制度,提高会计人员的专业知识,保证企业应付账款财务处理真实合法。

    作者
    • 黄扬易 黄扬易先生 广州易税易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会计师。十多年财税工作经验,主要从事财税咨询、税务筹划、风险管理等服务,曾为数百家企业提供财税咨询服务。热门课程包括《税务管理与筹划》、《企业日常税务风险管理》、《十大经典案例教你节约个税》、《金税三期严控下的税务风险防范及应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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