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家上市公司一直在多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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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货过期报废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企业做进项税额转出会导致多交税
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4月20日公告了一则《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鉴证报告》,所附存货报损情况说明核心内容如下图所示:
按照该项说明,上述存货报废,全部按照17%的税率做了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就2018年度的处理事项,涉及的进项税额转出金额较小,只有105,826.62元,而以前年度,该公司都有类似的采用的处理,转出金额就不只是这个数了。例如2015年度,转出进项税额约137万元。
产品因为保质期原因过期报废,不属于管理不善原因导致的损失,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以下规定供参考: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增值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穗国税函发[2004]4号)第一条第(四)款解释:纳税人生产或购入在货物外包装或使用说明书中注明有使用期限的货物,超过有效(保质)期无法进行正常销售,需作销毁处理的,可视作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正常经营损失,不纳入非正常损失的界定范围。
问题:我们医药公司购进的药品存放过期是否属于正常损失呢?
(嘉宾)林明 回答:……,纳税人生产或购入在货物外包装或使用说明书中注明有使用期限的货物,超过有效(保质)期无法进行正常销售,需作销毁处理的,可视作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正常经营损失,不纳入非正常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