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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家上市公司一直在多交税?

黄扬易 / 2019-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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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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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存货过期报废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企业做进项税额转出会导致多交税

    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4月20日公告了一则《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鉴证报告》,所附存货报损情况说明核心内容如下图所示:

     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鉴证报告

    按照该项说明,上述存货报废,全部按照17%的税率做了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就2018年度的处理事项,涉及的进项税额转出金额较小,只有105,826.62元,而以前年度,该公司都有类似的采用的处理,转出金额就不只是这个数了。例如2015年度,转出进项税额约137万元。

     转出进项税额

    产品因为保质期原因过期报废,不属于管理不善原因导致的损失,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以下规定供参考: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增值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穗国税函发[2004]4号)第一条第(四)款解释:纳税人生产或购入在货物外包装或使用说明书中注明有使用期限的货物,超过有效(保质)期无法进行正常销售,需作销毁处理的,可视作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正常经营损失,不纳入非正常损失的界定范围。

    海南国税总经济师接受访谈记录:

    问题:我们医药公司购进的药品存放过期是否属于正常损失呢? 

    (嘉宾)林明 回答:……,纳税人生产或购入在货物外包装或使用说明书中注明有使用期限的货物,超过有效(保质)期无法进行正常销售,需作销毁处理的,可视作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正常经营损失,不纳入非正常损失。

    黄杨易

    作者
    • 黄扬易 黄扬易先生 广州易税易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会计师。十多年财税工作经验,主要从事财税咨询、税务筹划、风险管理等服务,曾为数百家企业提供财税咨询服务。热门课程包括《税务管理与筹划》、《企业日常税务风险管理》、《十大经典案例教你节约个税》、《金税三期严控下的税务风险防范及应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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