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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抵税额,企业也有"回光返照"的时刻

黄扬易 / 2019-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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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法解读
  • 留抵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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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企业在设立初期就该做好增值税相关规划,避免被动形成留抵税额造成损失,对已经有大额留抵税额的,通过上述方式,将留抵税额转移至其他企业抵扣,从而降低总体的税收成本。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上述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的进项税额,即留抵税额。充分利用上述规定节约税收成本,需要关注以下几点:

    一、避免形成永久性的“留抵税额”

    一些企业在创立初期,会有大量固定资产投资,常见的有厂房、设备、车辆等,按当前的政策,一般企业在设立时,即可以选择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些企业设立时,没有直接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是先以小规模纳税人身份存在开始经营。此时,如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文“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特殊情况的,相关支出,即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无法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因此,企业需注意:

    1.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自身有利的,注册时税务环节即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续的照常操作;

    2.没有及时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但又需要有相关投入的,可以先采用租赁方式代替购买,或者是采用分期付款方式代替全款支付,只要按规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企业已经是一般纳税人,则相关进项可以抵扣。

    二、合理安排进项、销项

    如上面所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需注意“当期”,对于业务比较集中的企业,如果没有合理安排销项、进项,则可能会出现前期大额纳税,后期存在大额留抵税额的情况。如下表所示,该企业销项100,进项80,如能够合理安排,其应缴纳的增值税为100-80=20,下表是提前计算销项纳税100,后面的80形成留抵税额。

    留抵税额,企业也有

    【易税易行】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退还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0号)规定,对在《2018年退还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行业目录》内的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B级的纳税人,可以按规定程序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不动产进项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第五条: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符合起退点的情况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第五条: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二)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三)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四)纳税人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五)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办理免抵退税后,仍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六)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按照本条规定再次满足退税条件的,可以继续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但本条第(一)项第1点规定的连续期间,不得重复计算。

    (七)以虚增进项、虚假申报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留抵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八)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中央、地方分担机制另行通知。

    三、注销企业需关注留抵税额

    企业由于某些原因拟注销,前期累积了部分留抵税额,对于该留抵税额,企业注销时,按规定不能办理退税。此时,企业可以选择以下方式操作:

    1.作为经销商持续经营,将留抵税额转移

    【案例3-20】假设某企业拟注销时,仍有50万元的留抵税额。此时,如果将该公司作为经销商之一,将盈利的交易通过该公司实现,则可以起到节税作用。以该企业不含税800万元购进货物,1000万元销售为例,如无留抵税额,该笔业务需要缴纳增值税(1000-800)*13%=26万元,因有50万的留抵税额,该笔业务无需缴纳增值税,客户(可能是关联企业也可能是终端客户)取得100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的进项税额不会发生变化。

    2.由盈利企业吸收合并

    企业有留抵税额,另外一家企业将其吸收合并,其留抵税额,可以在新的企业予以抵扣。此时,采用吸收合并方式,可以有效利用留抵税额,从税务角度考虑对企业有帮助,但吸收合并需要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同时被吸收合并乙方的历史遗留问题仍旧存在,企业需要衡量注销与吸收合并的利弊决定是否采用合并方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55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如果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那么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3.通过资产处置等方式转移进项

    企业注销前,需要处置相关资产,此时,如果有相关库存,或者是关联方之间有资产占用,可以考虑通过处置资产、向关联方收取费用方式,将税额转移至关联企业抵扣。原理同【案例3-20】,即拟注销企业增加销项税额,抵扣掉原留抵税额,同时拟注销企业的销项税额,作为下一家公司的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综上,企业在设立初期就该做好增值税相关规划,避免被动形成留抵税额造成损失,对已经有大额留抵税额的,通过上述方式,将留抵税额转移至其他企业抵扣,从而降低总体的税收成本。

    黄杨易

    作者
    • 黄扬易 黄扬易先生 广州易税易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会计师。十多年财税工作经验,主要从事财税咨询、税务筹划、风险管理等服务,曾为数百家企业提供财税咨询服务。热门课程包括《税务管理与筹划》、《企业日常税务风险管理》、《十大经典案例教你节约个税》、《金税三期严控下的税务风险防范及应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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